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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利辛**有限公司与刘**、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利辛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利辛**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诉讼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安徽利辛**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
  • 法定代表人:王*,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武智,公司员工。
  • 委托代理人:宋好文,公司员工。
  • 被告:刘**,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
  • 被告:刘**,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闫侠
  • 书记员王烜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