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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案件描述

申请人杨**与被执行人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民法院作出(2014)朝民初字第173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借款本金十一万五千元;二、被告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利息(计算方法略);三、被告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利息及违约金(计算方法略)”。判决生效后,赵*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杨**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执行中,我院对被执行人赵*名下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赵*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赵*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u0026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u0026gt;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北京**民法院作出(2014)朝民初字第1736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杨**发现被执行人赵*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赵*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二月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人杨**,女,1977年7月4日出生。
  • 被执行人赵*,男,1986年5月29日出生。

审判人员

  • 审判长于洋
  • 代理审判员
  • 张璐
  • 代理审判员
  • 李潇潇
  • 书记员王宇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