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与鲁**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上诉人关*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002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关*于2016年1月2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关*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关*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一千零五十元,减半收取五百二十五元,由上诉人关*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