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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与鲁**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上诉人关*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002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关*于2016年1月2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关*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关*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一千零五十元,减半收取五百二十五元,由上诉人关*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被告)关*,男,满族,1963年10月27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本溪市南芬区。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鲁**,男,汉族,1962年10月22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本溪市南芬区。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周明辉
  • 审判员赵丹阳
  • 代理审判员宋新
  • 书记员郭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