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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与于春雷、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庆安县人民法院

案件描述

曹**申请执行于春雷、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庆安县人民法院(2014)庆商初字第3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将被执行人李**的工资予以冻结。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自2016年2月起每月冻结被执行人李**工资款的全额。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曹**,现住庆安县。
  • 被执行人于春雷,简历不详。
  • 被执行人李**,简历不详。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孙玉杰
  • 书记员贾永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