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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限公司乌鲁木齐城西兵团支行与李**、马*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新疆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

案件描述

中国农**限公司乌鲁木齐城西兵团支行与李**、马*、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乌鲁**输法院作出的(2015)乌民初字第35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因其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马*、田**在银行、信用社或其它金融机构账户上的存款48025.23元(其中本金47414.02元,执行费611.21元)。同时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如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限公司乌鲁木齐城西兵团支行,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阿勒泰路2590号。
  • 负责人:詹**,该行行长。
  • 被执行人:李**。
  • 被执行人:马*。
  • 被执行人:田**。

审判人员

  • 审判员王焱波
  • 书记员赵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