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缪*、史**与侯*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上诉人缪*、史**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凤台县人民法院(2015)凤民一初字第020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缪*、史**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上诉人缪*、史**申请撤回上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缪*、史**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方式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6727元,减半收取3364元,由缪*、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被告):缪*,男,1972年11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 上诉人(原审被告):史**,女,1972年12月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 上述两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王新,安徽新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侯*,女,1968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 委托代理人:王保林,凤台县关店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刘瑞
  • 代理审判员王元元
  • 代理审判员汪传海
  • 书记员齐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