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民事裁判文书 >正文

杨**与华办富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15)田*一初字第002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2016年1月28日上诉人杨**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华办富、张**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上诉人杨**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华办富、张**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杨**撤回上诉;

二、撤销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15)田*一初字第00233号民事判决;

三、准许华办富、张**撤回起诉。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1774元,各减半收取5887元,均由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男,195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 委托代理人:张学奇,安徽里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周宁,安徽里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办富,男,193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女,193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 上述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胡太淮,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 上述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郭道芳,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刘瑞
  • 代理审判员王元元
  • 代理审判员汪传海
  • 书记员齐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