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阚与缪、天津市**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阚与被告缪、天津市**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阚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698元,减半收取6849元,由原告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阚。
  • 被告缪。
  • 被告天津市**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林,该公司总经理。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郑萍
  • 书记员于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