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与李**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垦利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申请并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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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垦利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申请并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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