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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樊某某与被执行人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志丹县人民法院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樊某某与被执行人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5)志民初字第00736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后。申请执行人樊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石某某履行案件款6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月息1200元),案件受理费1300元,执行费800元。本院受理后,经我院多次寻找被执行人石某某未果,经本院”四查”被执行人石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5)志民初字第007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或者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樊某某,男,汉族,1968年1月28日生。
  • 被执行人石某某,男,汉族,现年58岁许。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马雪明
  • 代理审判员李晓娟
  • 代理审判员姬燕妮
  • 书记员曹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