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民事裁判文书 >正文

胡*与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凤台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诉被告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00元,减半收取2100元,由原告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胡*,女,198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
  • 委托代理人:王道帮,安徽韶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康*,男,198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高毅
  • 人民陪审员岳方军
  • 人民陪审员孙敏
  • 书记员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