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与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凤台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诉被告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00元,减半收取2100元,由原告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