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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诉牛福平、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涡阳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王**诉被告牛**、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牛**、马**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其处分权的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牛**、马**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预缴43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王**,男,汉族,1974年3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城关镇。
  • 委托代理人:杨春风,安徽彭线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牛**,男,40岁,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 被告:马**,女,40岁,汉族,住址同上。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刘志刚
  • 书记员张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