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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港与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隆安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港与被告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港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港申请撤回起诉,是其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表现,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黄港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黄港。
  • 被告杨**。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卢丽琴
  • 书记员叶允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