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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与温*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蒙山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韦*天诉被告温*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双方已自行履行完毕,原告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韦**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正当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没有规避法律,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韦*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预交),由原告韦**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韦**,农民。
  • 被告温*贵,成年,农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覃奇峰
  • 代理审判员谭发钊
  • 人民陪审员陆高信
  • 书记员黄祖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