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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与张*、淄博**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桓台县人民法院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沈**与被执行人张*、淄博**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民法院(2014)淄民一终字第6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张*、淄博**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沈**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淄博**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沈**交纳款项80万元,申请执行人沈**同意以该案款结案。

裁判结果

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民法院(2014)淄民一终字第62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沈**。
  • 被执行人:张*。
  • 被执行人:淄博**限公司。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夏军
  • 书记员刘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