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民事裁判文书 >正文

田**与武*、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诉被告武*、薛**、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田**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田**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田**,男,196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 委托代理人:闻大峰,亳州市谯城区十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 被告:武*,男,196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 被告:薛**,女,197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 被告:赵**,男,196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 委托代理人:牛志成,安徽王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员于文礼
  • 书记员杨守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