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民事裁判文书 >正文

瓮安**有限公司诉滕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瓮安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原告瓮安县**责任公司诉被告娄**、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因被告娄**外出下落不明无法联系,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放弃对被告娄**的诉讼后,依法由审判员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瓮安县**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田**、被告滕**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诉辩内容

原告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及时偿还原告担保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166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的答辩意见:我给娄**担保向原告借款30000元是事实,但借款人娄**现在已下落不明,我找不到他。目前担保的本金我可以承担代为偿还,但利息我现在没有钱,还不了,希望原告减免一点。

本院查明

审理查明的事实

2014年5月19日,借款人娄快快经被告滕**担保,立据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月利息按6%按月付息。被告滕**作为该借款的担保人在该借条的担保人栏上签名捺印后,还写上了自己的身份证号和联系电话。借款后,借款人娄快快只向原告付了一个月的利息后便外出下落不明。被告滕**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只好向原告代为按月支付了2014年6月19日至2014年12月19日之间的利息。后因经济原因就再没有代为支付余下的利息。经原告多次催收未获后,遂诉至本院,请求支持其前述诉讼请求。

判决理由和结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u0026ldquo;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u0026rdquo;,第十九条u0026ldquo;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u0026rdquo;和第三十一条u0026ldquo;保证人承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u0026rdquo;之规定,被告滕周*在给借款人娄**担保时,并没有对保证方式作出明确具体的约定,该担保应视为对该借款本息的连带责任保证,故原告请求担保人(被告滕周*)偿还担保借款本息的诉请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请求按月息6%计算支付16680元利息的请求过高,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应以年利率24%(即月息2%)计算较为适宜。被告滕周*作为该笔借款的连带责任担保人,在代为清偿该笔借款本息后,可凭相关代为清偿的依据另行向借款人娄**主张追偿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八条、十九条、三十一条和《最**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限被告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瓮安县**责任公司清偿担保借款本金人民币三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1月19日起,以月息2%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64元,减半收取482元,由被告滕**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

权利义务告知

若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另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还应在上诉期满后的七日内通过本院向贵州省黔**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964元,上诉于贵州省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本院不予立案执行。

裁判日期

二u0026Omicron;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当事人基本情况及案件审理经过
  • 原告瓮安县**责任公司。住所地瓮安县文峰南路。
  • 法定代表人汤光碧,系该公司总经理。
  • 委托代理人田维登,系该公司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 被告滕**,贵州瓮安人,住贵州省瓮安县。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郭廷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