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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等故意伤害、聚众斗殴案

法院: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许昌市人民检察院以许检刑诉(20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齐**、张*、郭**、王**、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许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庆志纲、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及其辩护人李**、被告人齐**、被告人张*及其辩护人刘*、被告人郭**及其辩护人彭胜利、被告人王**及其辩护人孟*、被告人张**,被害人藏*、被**某某父母委托的诉讼代理人谢*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许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3月6日14时许,被告人郭**、张**、王**在许昌市东城区邓庄乡烟郭村南中铁四局石武高铁客运专线工地,因驾驶的运土车碾轧打桩机电缆与工地工人臧*、朱某某、张*等人发生争吵并相互追打。被告人郭**、王**打电话告知被告人齐**、张*打架之事并要他们赶到现场。被告人齐**、张*及齐**(在逃)等人即驾车前往打架现场,途中齐**、张*又通知被告人张**及王**之妻聂某某,让他们喊人赶往打架现场。到现场后,在被告人郭**、王**的指认下,齐**冲到工人臧*跟前,与臧*厮打。被告人张*、张**、王**及齐**与现场工人朱某某、张*、张*某等人徒手或持现场工具相互殴斗,随后赶来的被告人张**持现场方木与对方工人殴打,被告人郭**与工人相互追殴。其间,齐**与被害人张*某厮打在一起,齐**被张*某按在地上,被告人张**见状即持现场方木击打张*某头部,致张*某倒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在殴斗中,臧*被殴致轻伤,朱某某、张*及被告人张**、齐**、张*、张**均被殴致轻微伤。

针对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各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刑事技术鉴定书,物证、书证及其它证据,认为被告人张**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齐**、张*、郭**、王**、张**的行为均构成聚众斗殴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害人藏*、被**某某父母委托的诉讼代理人谢*的意见是:被告人犯罪性质恶劣,手段残忍,要求严惩。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张**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该案是因琐事引起的互殴,双方均具有聚众斗殴的犯罪故意,被害人一方对本案有重大过错;被告人张**是其母齐小红遭张某某殴打时,才持木棍击打张某某的,其犯罪情节较轻;张**认罪、悔罪,无前科,建议从轻处罚。

被告人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张*辩称:自己不是组织者、纠集者。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张*不具有聚众斗殴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也未实施组织、指挥他人参与的行为;受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建议公正判决。

被告人郭中山辩称:自己没有给齐**、张*打电话,其他属实。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指控聚众斗殴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郭中山不是积极参加者;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建议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辩称:自己没有打电话通知人,也没有指认对方打架的人,其他没有意见。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最早不存在相互追打的事实,反而是藏某一方的人追打王**等人;王**没有给别人打电话,也没有指认对方打架的人,不是积极参加者;建议免除对王**的刑事处罚。

被告人张**辩称:打架用的棍是工地上的,其他没有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6日14时许,被告人郭**、王**在许昌市东城区邓庄乡烟郭村南中铁四局石武高铁客运专线工地,为齐**承揽的土方工程拉土时,因二人驾驶的运土车碾轧了中铁四局石武高铁河南项目部二分部藏*等人打桩用的电缆线,藏*将郭**的车拦下说事,二人发生争吵并厮打。接着王**也驾车到了现场,与对方也赶到现场的朱某某、张*、桂洪昆发生争吵并相互追打。被告人郭**、王**见对方人多,逃离现场。此时藏*给其工人陈某某打电话,告知打架之事并让其带人赶到现场。当郭**、王**返回现场时,发现对方又来了几个人(即陈某某、魏某某、魏**、王**),即顺土路正北逃离,对方的人在后边追赶。郭**、王**跑到丁字路口又正西逃离时,遇到也给齐**的司机张**,三人一块跑的过程中,张**给张*打电话,告知其挨打之事让张*喊人到现场帮忙。被告人张*告知和他在一块的齐**,齐**打电话告知张**。之后,被告人齐**驾驶捷达轿车,拉着张*、齐**(在逃)、高某某;被告人张**驾驶拉土的卡车拉着齐某某等人往现场赶。途中被告人张*又当面告知王**之妻聂某某打架之事,让她喊人赶往现场。被告人齐**驾车赶到现场后,在王**的指认下,齐**冲到工人臧*跟前,与臧*厮打。被告人张*、张**、王**、郭**及齐**与现场工人朱某某、张*、张*某等人徒手或持现场木棍等工具相互殴斗,随后赶来的被告人张**持现场方木与对方工人殴打。其间,齐**与被害人张*某厮打在一起,齐**被张*某按在地上,被告人张**见状即持现场方木击打张*某头部,致张*某倒地。张*某当即被他人送往医院抢救,2009年3月13日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张*某系生前被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部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臧*的伤情属轻伤;朱某某、张*及被告人张**、齐**、张*、张**均属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郭中山的供述:2009年3月6日下午,我开车在石武高铁许昌段中铁四局工地给齐**承揽的工程拉土时,轧住工地上打桩用的电缆线。对方戴眼镜的负责人(藏*)拦住我的车不让走,我坐在车上与他发生了口角,双方说话语气不是太好。正说着,戴眼镜的人抓着我的衣服领子把我从驾驶室拉下来,俺俩互相指着对方骂、撕拽。王**过来也参与了,语气也不好听。这时,那个负责人一听恼了,对跟他一块的那个男人说找人修理他,王**上去推那人了一下,并说你咋恁厉害。戴眼镜的人从地上拣了一块煤矸石砸王**,王**一看有人砸他,就往南跑。之后对方来了四五个人,手里掂着锤、棍、铁锨。我一看不对劲就也往南跑,跑时扭头看到追我的人手里拿着锤往我身上打,我挡了一下,打着我右手虎口和右小臂。对方的人追了一段没追上,不追了。我和王**往南跑了一段没路了,又返回来往打架那走。我听到戴眼镜的男子在打电话,说他挨打了,让人过来帮忙。我一听这儿,就说赶紧给齐**打电话。俺俩顺着桩机西边那条路往北跑,跑到丁字路口碰见另一个拉土的司机张**,之后我们又从丁字路口往西跑了一段。我给齐**打电话没有打通,张**打通后,说了说这边的情况。十来分钟后,齐**开一辆白色轿车过来,车上坐着张*等人。车到我们跟前时没有停,齐**往工地方向指了指,就直接往东开了。我和王**、张**都跟着往东跑。我跑到打桩的地方时,双方已经打起来了。我刚到跟前,对方一个高个年轻人和一个稍胖的中年人要打我,我就跑;他们不追了,我又往现场跑,来回几次都没有跑到现场就被对方的人撵跑了。我第一次到跟前时看到有三四个人围着齐**打,有拳打脚踢的,还有人用木棍朝背上打,齐**挣扎着试图从地上爬起来跑。另一边有三四个人围着王**拳打脚踢、用棍打。稍远的地方有几个人在打张*。他们当时就没有还手能力。齐**、张*、张**、张**、王**参与打架了。我没动手打;刚开始我的右手和右小臂被打了一下,没有再被打。对方有三十人左右,是否都参与打了说不准。在打架的过程中又过来了十来个人,是不是帮齐**的我不敢肯定,动没动手我不知道。对方我印象比较深的就是跟我吵架的那个负责人和他老婆。刚开始追我们的人中就有那个女的。对方的人跑后,我才到打架现场,看见齐**、张**、张**都躺在地上。没多久,120、110的车都到了。我不清楚对方那个女的是怎么受伤的。

2、被告人王**的供述:2009年3月6日下午,我开着自卸车在邓庄乡烟郭村南中铁四局施工工地拉泥巴时,见郭中山开的自卸车被打桩机上一个戴眼镜的人拦住。有个人把郭中山拉下车打郭中山,郭中山还了一下。郭中山又弯腰拾了一块山皮石砸住一个人头上戴的安全帽。当时对方有两个人,后来又从桩机旁过来了两个人。我下车到跟前,拉住一个低个儿往一边用力拽了一下,有人用石头砸了我一下,回头看见南边有十多人拿着铁锨、铁锤、木板等过来,我和郭中山就往西边的路上跑,他们在后面追,并用石头砸我们。在路上,我见张**也被撵过来了。我们跑着都说着打电话赶紧过来人,张**打完电话有十分钟左右,齐**开车拉着他姐和张*,从我们跟前过去,到桩机那儿。我和郭中山、张**也跟着过去。这时,打桩机上有二三十人都拿着铁锨、棍子、枕木、铁锨把,齐**、张*他们也拿着东西和对方打起来。四个拿铁锨把、扳手的人追我,我向南跑了。我又回来时,见张**拿个木棍类的东西与对方的二三个人打,对方一个拿铁制东西的人朝张**头上打了一下,张**的头就流血了,张**拿着东西还是乱抡。这时,村上来了许多人拿着铁锨、棍追打桩机的人,对方的人跑了。齐**的哥*某某问我谁打了,我指着工棚旁边的一个人,俺俩都朝那个人脸上扇了几巴掌。我开始与对方发生厮拽了,结束时打工棚旁边一个人几巴掌,中间都在跑,怕对方打我。后来见张**、张*、张**、齐**都躺在地上。从齐**的车上下来四个人,齐**、张*、高某某、齐小红。我听见外地人说那个女的头就是那个孩打的,指的是张**。

3、被告人张**供述:2009年3月6日下午,我在工地开车拉土时,看见郭中山、王**和工地上打桩的人在打架,对方有六七个人。我把车往前开了开,下车后见他们两个被打的跑了过来,我也跟着他俩一块往西跑了,对方还在后边追我们,手里拿着木棒等工具。俺仨跑到了一块时,郭中山说他的车轧着对方的电缆线了,对方的人二话没说拉开车门就打郭中山,王**离的近也和对方打。然后郭中山叫我给我舅(齐**)打电话,俺俩都没有打通。之后我给张*(姨老表)打通了电话,我说赶快过来,我们在这挨打了。大约十几分钟,我舅开车过来了,车开的比较快,给我们指了一下前方,我们三个就往东边跑。等我跑到时,看见我舅已经被对方的人打倒在地上,有五六个人围着他打,有拿木棒的,还有一个骑在他身上打。张*在和另一个人打。又有一个人拿着木棒在张*背后准备打张*时,我跑过去,把这个人跺倒了。张*把那个人打倒后我也过去,俺俩一块打那个人。我看见又过来一个手拿木棒的人准备打我们,就喊张*快跑。我跑掉了,张*被他们打住头了,但我俩还是跑了。刚跑有几米远,我发现我爸(张**)不知道什么时候来了,和对方三个人在打,我爸已经满脸是血,我就跑过去帮我爸,往带眼镜的人脸上打了一下。那个手拿大板子的人,朝我头上打了一下流血了。这时又出现一个女子,手拿铁铲向我舅铲,我妈跑上去,把女子的铁铲弄掉,那个女子把我妈打倒在地,然后又是打。我当时在她们的西边大概有七八米远,我随手在我身边拾起一木棒,大概八九十公分长,两头有点弯,不太规则的木棒跑过去,向骑着我妈的那名女子头上抡了一下,那女子就倒在了地上。当时她骑着我妈,是头向南方,我把她打倒在地上是向西方向的,接着我感到头也痛了,就也躺在了地上。我打人的方木一只手不容易拿住。我舅齐**开车过来,车上下来四人:我妗子高某某、俺妈齐**、俺*(姨**)张*、齐**。对方有一二十人,厮打起来。最先是王**与郭中山与他们发生矛盾,对方是一个带眼镜的,另外一个没带眼镜的比他稍高点。对方一个穿黑色呢子大衣的男子说让咱的人赶紧过来。

4、被告人齐**的供述:2009年3月6日14时许,我和张*在石武高铁烟郭村北的料厂里,张*接了个电话说王**说工地打桩的打他们了。我就开我的车豫KD2366银灰捷达,拉上张*、高某某、齐小红到工地,王**指着其中一个个子高的胖胖的男的说是他打的,我就说你为啥打我的司机,然后我就打了他一下,这男的就开始打我,旁边几个人也上来打我,把我按地上打。王**他们几个也和打桩的工人打起。等我从地上坐起来,打桩的人跑了。张**也和对方的人打,被那个拿T型钢筋的人打住头,然后躺地上了。王**在旁边站。过会儿派出所的过来了。我没拿东西,打我的人中有人拿方木,粗细一把能用手卡住。我开车到工地后,看到郭中山、王**、张**在桩机西边路口站着,对方有十几个人站在桩机旁。我直接冲着王**给我指的人过去,上去抓住他的衣领,我们俩开始撕拽。安徽的工人开始上来跟我、张*、王**、张**、郭中山打。我第一个被打倒,对方用工地上的方木朝我胸部撞了几下。我从地上起来与对方一个工人打,我又倒地了。我开车去的途中碰见王**的妻子聂某某,给她说王**在工地挨打了,让她抓紧时间看看。村上的人都相继赶来,对方的人开始四处跑,我们开始追他们。

5、被告人张*的供述:2009年3月6日下午14时左右,我接到张**的电话,说他和郭中山、王**在南边工地上挨打了,让我叫点人过去帮忙。我就叫上齐**、齐**的妻子高某某、张**的妈齐小红,齐**开着车往南边工地赶。到大张村路口时,我看见王**的老婆丽*,就给他说小*在南边挨打了,让她带村上的人去帮忙。见到王**、张**、郭中山时,齐**没有停车直接把车开到工地,王**他们在后边跟了过来。我和齐**下车后直接冲到工地的人群中,齐**在前我在后。对方的人看见后有几个开始跑,齐**就追着打。对方有个男的拿着方木往齐**跟前走,我上去把这个人按地上用拳头打。有人好像是用棍子朝我后脑右边夯了一下,我就被夯晕了,挣扎着往北跑到北头坐地上。等我清醒点时,村里人已经来了,对方的人都跑了。我看见地上躺着一个我不认识的女的,另一个是张**。我从地上拾一根铁锨把跟着王**找打我们的人,王**拉着一个中年男子用手扇那人一把掌,我用棍子朝那人头上的安全帽夯了一下。120的车来后,我和王**、齐**、张**坐一个车被拉到第二人民医院。

6、被告人张**的供述:齐**给我打电话说,桩机上的人打王小*了,让我抓紧时间过去。齐**开车走在前边,我开着拉土的货车拉着我哥齐某某走在后边。路上齐**对王小*的老婆说小*在南边挨打了,王小*的老婆对附近的人说小*挨打了,让他们过去看看,说完后有三名男子上了我的车,齐**的车快。我赶到时,王小*、郭**、张涛、齐**、张**五人已经和对方打斗,对方有十多个人,他们有拿铁棍、有拿木棍,张**和齐**已经躺地上了。王小*看我带人过去了,也跟过来了,我问谁打的,他指着一高个男的,我看到对方一个工头将一根方木往水泥桩内塞,就拽出来朝那个个高的人打,没打住,那人用一根T字型钢棍朝我头上打了一下,当时就流血了,我追没追上他。我用棍朝那工头上半身捣了几下。对方的人跑了,齐**从地上起来和别人一起找对方的人。

7、被害人藏*的陈述:我在中铁四局石武高铁河南项目部二分部从事打桩工作。2009年3月6日14时左右,有三辆拉土车从我桩机南边的电缆线上轧过去,到东边卸土。我在桩机上喊不让他们轧,他们没有听。等他们卸完土回来,我拦住了一辆桔黄色的车不让走。我对司机说,上午就给你讲过了,电缆线不能轧,为什么不绕南边还是轧。我把左侧车门拉开,司机下来就骂我,还伸手打我,我闪了一下没打住。这时张*、朱某某过来了,对方也过来一个拉土的司机。他们俩个从地上拾石头砸我们。工地上的人围上来后,那个司机看我们人多朝南跑,边跑边扔石头。这时又过来一个司机,第一个司机看到后又跑回来,这三个司机看打不过我们就往西跑,跑着打着电话,我和张*、朱某某砸他们没有砸住。我给魏某某或者陈某某打了个电话,说这里打架了。过了一会儿,来了一辆轿车,从车上下来三男两女,其中一个女的拿铁锨,一个女的看是怀孕了,三个男的中有一个人拿铁棍。三个司机见到他们朝我们这儿指了指。除怀孕的人外,其余七个人就过来打我们。我们开始还手,乱打一气。拿铁锨的女的和拿铁棍的人朝我头上砸,我爱人张*某上来护我,那个女的拉住我老婆,我朝北跑了。之后又过来了十几个人打我们的工人,我回头看见可多人在混战,我老婆在地上躺。我还看到三个人拿棍在追打张*;从车上下来拿铜管的老头换了根木棍在乱打。我们这边参与打架的有我、张*、朱*中,是否还有别人记不清。我的左小臂、鼻子受伤了。

8、证人朱某某的陈述:案发时,我们带班的藏*对一辆拉泥巴的司机说,车轧住我们的电缆线了,让他绕路,司机不愿意,双方说着就骂起来了。司机先打藏*,藏*也还了一下。之后司机跑到南边打电话。过有十几分钟,来了一辆白色小轿车和几辆摩托车,大约有十多人,手里都拿着木棍、铁锨。那个司机手指着藏*和几个工人,来的十多人就上前追着打。我跑一边了。藏*的妻子见藏*挨打了就上前拉,被一个男子用棍照头部左侧打了一下,藏*的妻子就倒下了。我们的工人也有人打对方。我被一个司机打中头部,晕地上了。

9、证人朱某某的证言:2009年3月6日下午1点左右,我和朱某某、张*、藏*四人在石武高铁许昌段打水泥桩时,有一辆红色拉土车轧住我们的电缆线,藏*把这辆车拦下来。这个穿红色夹克的司机(郭中山)下车就骂藏*。这时又过来一辆蓝色拉土车,司机穿一件毛衣(王**)。藏*和穿红色夹克的司机互相推。张*和另外一个我叫不上名的工人(桂**)过去帮忙。张*用拳头朝穿红夹克的人(郭中山)身上打了一拳。穿毛衣的司机(王**)捡起石头砸打桩工人(桂**)了一下,正好砸住左耳朵流血了。然后这两个司机就跑了,还有一个(张**)不知道咋回事也一块朝西跑了。藏*、张*和那个工人(桂**)就追。我看到穿红夹克的人打电话。过了十分钟左右过来了一辆白色轿车,五个人下车后就拳打脚踢开始追打藏*和耳朵流血的人(桂**)。藏*捡起一根棍子和对方打,张*也掂着棍子打。对方五个人也掂着棍打,现场很混乱。这时张*某上去拉架,被一个穿黑色皮夹克的男子(张**)朝头上夯了一棍,当时张*某就倒地上,耳朵往外流血。我就和几个工人把张*某抬到一边。他们还在那打,陆续又有很多人参加。陈某某打了120,然后我和陈某某到大路上去接120车,以后的事我就不清楚了。

10、证人张*的证言:2009年3月6日下午2点左右,我和藏*、朱某某及一个姓陈(朱某某)的正在桩机上干活,有三辆拉土的自卸车又从我们的电缆线上轧过去,藏*就过去拦住一辆桔红色的自卸车。两人说了一会儿,司机就骂藏*,从车上下来打藏*,后面两个司机下车用砖头砸藏*。我与姓陈的及朱*中过去拉架,工地上的人也过来拉架,三个司机见我们人多向西跑了。他们跑到西边开始打电话叫人。过了一会儿,从西边开过来一辆银灰色轿车,从车上下来的人直接往我们这边来,我就往东跑,后面有人追我。紧随轿车后面又来了二十几个人,我拼命往东跑,被人用东西在我后脑夯了一下、胳膊上被木棍夯了一下。我跑到高速公路收费站附近,用公用电话给藏*打电话,藏*说我妹(张*某)在医院抢救。我坐出租车到第二人民医院后,头晕的利害,就住院治疗了。

11、证人陈某某的证言:案发当天下午2点20分,我正在工地宿舍睡觉,藏*给我打电话说,他在工地上和别人打架了,让我和正在宿舍休息的工人赶快到工地。我就叫上魏某某、魏**、王**一起到工地。藏*说他和桂**被拉土的三个司机打了。我和魏某某、魏**、王**四人就追那三个司机,三个司机见我们追,就顺土路往西跑了。我看见一个四十岁左右的司机边跑边打电话。藏*的嘴角被打破了,桂**的左耳朵被打出血了。停有十几分钟,从西边过来一白色轿车,下来三男两女,那三司机也跑过来指着藏*和桂**说就是他。这三男二女和三司机就拿着轿车上带的木棍朝藏*和桂**打开了,我们的所有工人也和对方打了起来,我们的人手里没拿东西。藏*的妻子张*某见对方有几个人用棍打藏*,就从工地上拿了一把铁锨打对方的人,被一个女的拉住并把铁锨夺下来,然后她们俩个用手厮打在一起。张*某将那个女的按倒在地上打,这时过来一名手拿方木的男子,从侧面击打张*某头部一下,张*某倒地上了。对方那个女的从地上起来后又与藏*厮打。后来对方又陆续来了近二十个人和我们的工人厮拽着打起来,他们有的掂着工地上施工用的方木,有的掂着铁撬打,场面很乱。我在劝架。双方打了有十来分钟。藏*、桂**、张*等几个工人被打伤。

12、证人魏某某的证言:我正在宿舍睡觉时,听到外面打架,就和也在睡觉的陈某某、魏**、王**一块赶到工地。到工地时我们桩机的八个男的都在,加上藏*的老婆一共是九个人。另外有一二十人围观。离我们一二百米远的地方站着三个男的,其中一个穿红夹克男的在打电话,我听到有人说就是那几个人。过了三四分钟,一辆银白色轿车开过来,下来三男二女,一个男的手里拿铁棍,二个女的拿着木棍,另外两个男的空手。那三个男的也往这边跑,还没有跑过来,从轿车上下来的人就开始打我们的人,我们的人就还手,双方乱打,我也参与了。有二个人打藏*,张某某拿根木棍戳那二个人。从车上下来的胖女的同张某某互相厮扯,胖女的手里没拿东西,这时一个穿黑色夹克的男的拿一方木棍朝张某某的后脑勺打了一下,张某某就倒地上了。我看张某某倒地,就和陈某某、王**俺三个背着往公路边跑,随后坐120的车到医院,工地的事我就不知道了。对方参与打架的有八个人,刚开始的三男和后来三男二女。我们这边算上张某某一共十二个人,我们桩机九个人都参与了,还有别的桩机的三人,不知道名字,是我们老乡。

1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2009年3月6日下午2点左右,我正在工地巡视时,看见22号桩机负责人藏*和他的三四个工人追赶三个往工地拉土的司机,我劝他们没有再追。藏*说这几个拉土车把打桩用的电缆线给轧了,发生纠纷后,司机把打桩的一个工人给打了。我看见打桩机处有一个工人(桂洪昆)的耳朵流着血。过了大约二十分钟,从西面过来一白色桑塔纳轿车,下来三个人,有没有女的不清楚了,冲到藏*所在的22号桩机稍东北方向一点的附近和藏*他们打了起来,当时藏*那边有八九个工人,双方互相厮打。这时候陆续从西面土路上来了一些骑摩托、电动车、自行车的人,有男有女大约二十多人,到后同藏*这边的八九个工人打起来,双方互相厮扯,场面十分混乱。我看到他们打着打着就掂起工地上施工用的方木、撬杠等工具打成一团。藏*的妻子和一个女的相互拽头发,藏*的妻子把那女的按倒在地上,这时有个身高1.70米左右的男子过来手拿比较粗的方木从侧面朝藏*妻子的头部打了一下,藏*的妻子就倒地了。我赶紧报警。藏*那边的人比较少,很快就有受伤倒地的和被打跑的。还有两个男的被打倒在地,一个男的像是桩机的工人,一个是拉土的司机。

14、证人陈*的证言:案发当天下午,我和陈*某查看工地时,听到22桩机附近有人吵闹,快走到跟前时,见四五个人在追三个人。四五个人说他们是22桩机的施工人,那三个人是工地上拉土的工人,22号桩机的工人有人受伤。我和陈*某说让双方负责人过来说说事。十来分钟,来了一辆白色轿车,从车上下来四五个人,一下车就追着桩机上的工人打起来,双方就相互打到一块了,有人拿棍,有人拿铁锹,现场比较混乱。人从车上下来时不注意是否拿工具了,但对着打时就有人拿木棍、铁锹了。白色轿车后面还过来一辆拉土车,从车上下来三四个人(张**等)也打了。双方有一二十个人打在一起。打了一会儿,桩机的人都被打跑了。现场有一个女的趴在地上不动,后被其他人背出工地;还有一个男的也被打的躺地上,120的车拉走了。

15、证人黄某某的证言:当时我正在土坑下负责卸土,等我知道有人打架上来看时,已经没人打了。地上躺一个打桩机上的人,齐**和他的一个司机在地上坐着。齐**干的土方活,是我给老板彭**打电话说了之后,让他干的。

16、证人高某某的证言:我是与齐**、张*、齐**一起到现场的。途中张*对王**的妻子说,王**他们三个在南边的料厂挨打了,我们几个先去看看;见王**、郭**、张**在南料厂西边很远的地方站。到现场后张*、齐**、齐**他们三个下车到工地人群中,我怀孕八个月了,等我下车时看见他们仨与工地上的人打了起来,我向前走了几步,他们三个已经都在地上躺,旁边还有人打他们,他们在地上反抗。一个20多岁上穿红色与蓝色相间的横道毛衣,头发较长的人,坐在齐**身上,用拳头往齐**身上打,我就过去用左手拉着他的头发,右手拉着他的毛衣,想把他从齐**身上拉下来,旁边一男的穿浅色毛衣的男的把我推到了一边,我就站那不动了。这时我看见一个女的手拿铁锨,从齐**后面准备用掀拍齐**,齐**看见了,就上去与那女的打了起来,先把铁锨抢过来扔了,后两个人抱在一起在地上滚了起来。我就到齐**旁边,他说痛,让我把车门锁上,我就去锁车门了,再到现场时人跑完了。看见齐**在地上坐,张**在地上躺,张**在地上躺,那个女的也在地上躺。张**是在我们这边打的时候来的,来的还有庄上的人,一大部分都是看热闹的。齐**是被打桩的老板带个眼镜、一个穿红蓝相间的毛衣、一个穿浅色毛衣、一个穿工地工作服的人打的,带眼镜的用方木朝齐**身上夯。

17、证人齐某某的证言:听说工地打架,打的是拉泥的司机,拉泥的司机都是我亲戚,我就赶快往工地跑。等我到22号桩机时,已经不打了。张**满脸是血躺在地上,齐金山捂着胸口坐在地上,张**双手抱头在地上躺着,没见他身上有血。桩机工人都跑了。

18、证人聂某某的证言:2009年3月6日,我在北料厂小卖部附近和几个女的闲聊时,张*从一辆拉土的翻斗车上下来给我说小*在那边挨打了,让对方打的团团转。俺村的媳妇春英骑电动车带我去,随后我大嫂小*也跟在后面往现场赶。到现场后,我见地上坐一个人,躺在地上的有张**、张**、对方一个女的。齐**说躺地上的女的拿铁锨打金山,她上去把锨夺下扔了,她孩上去对那个女的扪了一下,没给我说用什么打的。

19、证人齐某某的证言:2009年3月6日下午2点左右,我和张**在料场工地拉土,齐金山给张**打电话说料场南边工地打架了。我和张**赶快卸完土向南边的桩机工地赶,到料场路口时张**停了停车,上来三四个男的,是大罗庄的我不认识,然后到了工地,张**从驾驶坐上下了车,我是之后下的车,等我到现场已没人打架了。对方的人都跑完了。齐金山捂着胸口坐在地上,张**满脸是血躺在地上,张*、齐**在地上坐,张**在地上躺,王**在一边站。我问王**谁打的,王**指着一个正往高速公路方向跑的男人(张*)说,就是这个桩机上的头,我就和坐张**车的几个大罗庄的人追这个跑的人,但没有追上。打架时我没有看见,但我看到现场地上扔的有木棍、方木、还有个铁锤,可能是打架用的。

20、证人田*的证言及门诊工作日志证实:2009年3月6日14时许,许昌**民医院接到120急诊电话后,我随车到现场。第一次去的时候,见一个女性头部流血,嘴内有分泌物,已经昏迷,拉到医院做CT检查后送住院部二科。后来又去现场两次,拉回四个受伤男人,这四个人比较清醒,送住院部外一科。

21、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张**对打架现场和其击打张*某的方木,经辨认无异。经陈某某辨认,认出击打张*某头部的是张**及张**所用的方木。张**、齐金山、张**、郭**、王**均辨认出张*是对方参与打架的人。王**辨认出朱某某也是对方参与打架的人之一。

22、现场勘查笔录、方位图、平面图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许昌市东城区邓庄乡梁庄村石武高铁工地。该工地北为邓庄乡烟郭村,南为京珠高速管理局,东为京珠高速,西为新107国道。中心现场位于工地中段。现场西侧为一条南北土路,向北通烟郭村,向南通**管理局,路西侧为邓庄乡梁庄村砖瓦房,房北侧为一条东西土路,向西通往新107国道。东西土路与南北土路交叉口南侧、南北土路东侧工地上南北走向放有两堆管桩,管桩东侧有一排南北走向一层简易房,管桩南侧有一台桩机。桩机南侧连一根电缆线朝东南方向铺在地上,桩机北侧287CM、南北土路东侧696CM处有一只黑色布鞋,鞋尖朝西(原物提取);桩机北侧447CM、南北土路东侧756CM处有一顶安全帽(原物提取);安全帽东侧730CM处有一根木棍,编为1号(原物提取),木棍上有红色斑迹(纱布提取后送检);1号木棍东南侧240CM处有一把铁锨,锨头朝西;1号木棍北侧230CM处有一根木棍,编为2号(原物提取);2号木棍东侧57CM处有一根木棍,编为3号(原物提取),木棍上有红色斑迹(从木棍上提取一块送检)。靠南北土路东侧、西侧的管桩南侧400CM处放有一根南北走向木棍,编为4号(原物提取)。桩机南侧1050CM处靠土路有一辆车牌为豫K32807的桔色货车,该货车头朝西北停放。

23、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实:从现场提取布鞋一只,红色安全帽一顶,方头铁锹一把,园型长木棍两根,长型方木两根。扣押张**深红色皮质上衣夹克一件。

24、许昌市公安局[2009]0056号DNA刑事技术鉴定书证实:从现场提取的1号、3号木棍上的血是张**所留的可能性大于99.9999%;从张**上衣领子上提取的可疑斑迹是张**所留的可能性大于99.9999%。

25、许昌市公安局[2009]094号张某某的尸检鉴定书及照片证实:死者张某某系生前被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部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26、许昌市公安局[2009]068—074号伤情鉴定书证实:张**、张*、张**、齐金山、朱某某、张*的伤情均属轻微伤;藏*的伤情属轻伤。

27、有该案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

28、有各被告人的照片及户籍证明,与起诉书认定一致。

综上,被告人张**故意伤害致张某某死亡,被告人齐**、张*、郭**、王**、张**聚众斗殴的犯罪事实,有各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藏*等人的陈述及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予以证实,且与现场勘查笔录、刑事技术鉴定书相互印证,已形成证据链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齐**、张*、郭**、王**、张**伙同齐小红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为拉土能走近路,与对方持现场工具相互殴斗;在相互殴打的过程中,被告人张**又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持现场方木朝张某某头后部猛击一下,致张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而死亡。被告人张**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齐**、张*、郭**、王**、张**的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在聚众斗殴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齐**、张*系首要分子;被告人郭**、王**、张**系积极参加者。对被告人张*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不是组织者、纠集者的辩解及辩称,经查,被告人张*接到张**打的电话后,即告知齐**、聂某某,并让其叫人到现场,显系组织、指挥者;对其辩护人提出的张*没有聚众斗殴的主观犯意,客观上未实施聚众斗殴的行为的辩称与查证事实不符,故其辩解及辩称不能成立,均不予采纳。对被告人郭**的辩护人提出指控聚众斗殴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郭**不是积极参加者的辩称,经查,郭**首先挑起事端,在跑的过程中也打电话叫人,只是没有打通,齐**等人赶到后,也参与其中与对方殴斗,行为积极主动,应系积极参加者,故辩护人的辩称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对被告人王**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王**没有指认对方打架的人,不是积极参加者,建议免除处罚的辩解及辩称,经查,被告人齐**、张**、齐某某的供述及证言均证实是在王**的指认下,才与对方的人打架;在案发当初王**即与对方争吵、追打,在对方人员离开现场后,又找到对方打架的人朝对方的脸上扇几把掌,行为积极主动,应系积极参加者,故其辩解及辩称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对被告人张**、郭**的辩护人提出的对方也有过错,张**、郭**认罪态度好的辩称,与查证事实相符,予以采纳。本院为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3月7日起至2011年3月6日止)。

三、被告人张**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3月7日起至2011年3月6日止)。

四、被告人郭中山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3月7日起至2010年9月6日止)。

五、被告人王**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3月7日起至2010年9月6日止)。

六、被告人张**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3月7日起至2010年9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许昌市人民检察院。
  • 诉讼代理人谢恒。
  • 被害人藏*。
  • 被告人张**。
  • 辩护人李**,河南君志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人齐**。
  • 被告人张*。
  • 辩护人刘*,河南**事务所律师。
  • 被告人郭中山。
  • 辩护人彭胜利,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人王**。
  • 辩护人孟*,河南**事务所律师。
  • 被告人张**。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东彬
  • 代理审判员赵萍
  • 代理审判员蒋家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