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杨**犯聚众斗殴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禹州市人民法院审理禹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犯聚众斗殴罪一案,于2010年7月14日作出(2010)禹刑初字第26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杨**不服,以其行为属正当防卫、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禹州市人民法院(2010)禹刑初字第263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禹州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0一0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