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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杨**犯聚众斗殴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禹州市人民法院审理禹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犯聚众斗殴罪一案,于2010年7月14日作出(2010)禹刑初字第26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杨**不服,以其行为属正当防卫、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禹州市人民法院(2010)禹刑初字第263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禹州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0一0年八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公诉机关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永超,又名杨**,男,生于1974年1月8日。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徐小燕
  • 审判员苏哲
  • 代理审判员王立珂
  • 书记员张利耸(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