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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和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广西壮族**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3日作出(2013)港北刑初字第524号刑事判决,以覃国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2013年6月9日至2016年8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17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西梧州监狱于2015年9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月2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覃*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罪犯覃*和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情况等书证及证人证言。鉴此,提请法院对罪犯覃*和减刑九个月十八天。

梧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减刑的程序合法,罪犯覃国和确有悔罪表现,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建议法庭按照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裁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覃*和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接受改造,认真学习,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奖励分69.50分。罪犯覃*和履行了财产刑人民币3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覃*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且罪犯覃*和履行了财产刑。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以及《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覃国和予以减刑九个月十八天(刑期至2015年10月21日止),原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不变(已缴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覃**,男,现在广西梧州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黎经耀
  • 审判员严家鹏
  • 审判员王益民
  • 书记员周晓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