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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恭检刑诉(2013)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周**犯抢劫罪,于2013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因被告人认罪,故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被告人周**及其辩护人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21日晚,被告人蒋**、周**与蒋**(另案处理)、蒋**(另案处理)、邓**(另案处理)、蒋*(另案处理)、蒋**(在逃)等七人在吃宵夜时,被告人蒋**提议去抢劫,其余人均表示同意。2012年10月22日凌晨,被告人蒋**、周**与同案人蒋**、蒋**四人将两辆摩托车横停在金沙公路栗木镇苔塘村委定岗厄村旁道路的陡坡处,同案人邓**、蒋*、蒋**三人负责望风。当日零时30分,被害人蒋**和蒋**驾驶车牌号为桂C15170的大货车途经该处时,被告人蒋**、周**与同案人蒋**、蒋**四人欲拦停该大货车未果,遂向大货车扔石头,并持刀追砍大货车,将大货车的前挡风玻璃和驾驶室的左车窗玻璃打碎,直至该车驶离。后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被告人周**与同案人蒋**于当日凌晨0时55分被抓获归案。

另查明,被告人蒋**于2012年11月2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被告人蒋**、周**及同案人蒋**、蒋**、邓**、蒋*的家属主动赔偿了被害人蒋**、蒋**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蒋**、周**的户籍证明、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证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某某某、某某某的陈述、恭城瑶族自治县公安机关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周*明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械具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劫取公私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照该条款的规定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辩护人某某某提出被告人周**因形迹可疑被盘问后主动交待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公安机关在接到被害人报案后,已发觉被告人周**的罪行,并根据报案人的描述在离抢劫现场不远处将被告人周**抓获归案。故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被告人蒋**、周**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院决定对二被告人减轻处罚。

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蒋**提出犯意,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应当按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周**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周**减轻处罚。

被告人蒋**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

被告人周**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蒋**、周**的家属主动代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为严明国法,保护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对被告人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蒋**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2日起至2014年10月1日止。罚金已缴清。)

二、被告人周**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壹万伍仟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22日起至2014年4月21日止。罚金已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桂林**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蒋**,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2年11月2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恭城瑶族自治县看守所。
  • 被告人周**,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2年10月22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恭城瑶族自治县看守所。
  • 辩护人某某某,广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 辩护人某某,广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莫伟
  • 代理审判员黄佳俊
  • 人民陪审员欧阳萍
  • 书记员马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