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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建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广西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9日作出(2013)贺八刑初字第541号刑事判决书,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苏*建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2013年3月5日至2016年5月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0月9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西梧州监狱于2015年8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月2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苏*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罪犯苏*建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情况等书证及证人证言。鉴此,提请法院对罪犯苏*建减刑七个月十四天。另外罪犯苏*建没有履行财产刑,且未能提供其户籍地的民政部门出具的困难证明。

梧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减刑的程序合法,罪犯苏**确有悔罪表现,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但其未履行财产刑,亦未提供户籍地的民政部门出具的困难证明,建议法庭建议酌情调整减刑幅度。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苏*建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接受改造,认真学习,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累计获奖励分56.7分。罪犯苏*建没有履行财产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苏*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但罪犯苏*建没有履行财产刑,亦未能提供其户籍地的民政部门出具的困难证明,梧州市人民检察院建议酌情调整减刑幅度的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并依法调整执行机关提请的减刑幅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以及《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苏*建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5年10月4日止),原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苏**,现在梧**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黎经耀
  • 代理审判员韦权哥
  • 人民陪审员王妍娜
  • 书记员何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