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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检察院一案一审刑事裁判书

法院: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港检刑诉(2013)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良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港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7日11时许,防城港市公安局港口区分局民警在港口区拥军路家悦宾馆102号房内抓获被告人钟*,并当场从其身上搜查出八小袋白色晶体块7克、两粒红色片状颗粒0.2*、“神仙水”13.*等可疑毒品。经鉴定,从八小袋白色晶体块(7克)、两粒红色片状颗粒(0.2*)可疑毒品中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从13.*“神仙水”可疑毒品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MDMA、氯胺酮。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扣押物品清单、搜查笔录、核称经过、检验报告、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被告人钟*的身份证明及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钟*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钟*归案后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钟*良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23日起至2014年11月2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防城*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O一三年六月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钟*(曾用名“钟*”),男,1978年5月9日出生于东兴市,身份证号码:45060219780509133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防城港市港口区凯乐路56号1区60-2栋。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2日被防城*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2年3月8日刑满释放。现又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3月23日被防城港市公安局港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防城港市看守所。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陈燕
  • 书记员黄丽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