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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刑初字第504号林**非法持有毒品判决书

法院: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以三城检公诉刑诉(2015)4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24日23时许,公安民警接到群众陈*某某的举报称,在三亚市榕根中巷*号有一吸毒窝点。公安民警赶到三亚市榕根中巷*号即被告人林*的房间进行检查时发现麻将机机芯内有一包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经鉴定,重52.5731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并从另一房间内搜出一把电子秤,公安民警当场将被告人林*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物证电子秤一把;书证三亚市公安局新居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查询、扣押物品清单、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1)城刑初字第583号刑事判决书、三亚市第一看守所三看放字(2011)179号刑满释放证明书和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证人陈*某某、林*、林*广、董*的证言;被告人林*的供述;海南省三亚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琼*(三)公(司)鉴(理化)字(2014)132号理化检验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方位图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52.5731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应依法严惩。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林*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毒品犯罪,是累犯和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曾因吸食毒品被强制戒毒,可以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林*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林*标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原被羁押的2014年4月24日至2014年4月25日折抵刑期2日,即自2015年7月25日起至2023年7月22日止;罚金款限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随案移送的电子秤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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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林*,男,1973年9月11日出生于海南省三亚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曾因吸食毒品分别于2005年4月19日、2008年8月15日、2014年10月12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次和社区戒毒一次。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10月12日被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1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4月24日被抓获,同年4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4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7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三亚市第二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钟海坚
  • 审判员黎金
  • 人民陪审员孙发进
  • 书记员王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