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海琼检公诉刑诉(2014)2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4月12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陈*非法携带毒品在海口市琼山区金花新路30号金屿网吧门口被公安民警查获,当场从其身上缴获一包毒品。经海口*鉴定中心鉴定,该包毒品净重49.4183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人口信息表,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方位图及照片,毒化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非法持有含甲基苯丙胺成份的毒品49.4183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3日起至2016年4月1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