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长让我跟别人更换岗位,我不同意,他让我走,我应该如何做

更新时间:2015-01-26 06:51:39人浏览
问题描述:
厂长让我跟别人更换岗位,我不同意,他让我走,我应该如何做
7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徐亮律师
服务地区-安徽合肥
属于辞退,可以申请仲裁要求支付相关赔偿。
2014-10-08 20:33:39
苏义飞律师 咨询我
服务地区-安徽合肥·电话-158-5518-7095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014-10-29 22:28:40
梁静飞律师 咨询我
服务地区-河南郑州·电话-153-3371-7115
您好,无故辞退,公司应当补偿你的
2014-10-09 10:17:57
姜万东律师 咨询我
服务地区-安徽合肥·电话-181-5602-2198
无故辞退,公司应当补偿你
2014-10-08 15:15:29
邢伟华律师
服务地区-上海上海
公司应当补偿你
2015-01-26 06:51:39
侯纯龙律师
服务地区-安徽合肥
你可以不走,可以不同意调岗。
2014-10-08 20:04:33
项昌军律师
服务地区-江西宜春
申请劳动仲裁
2014-10-08 17: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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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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