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30万给他人用,已经还上了
更新时间:2014-07-11 13:06:28人浏览
问题描述:
父亲利用职务挪用公款给他人用,被人举报了,30万两年半后还清了,当时是全村委员都是同意借给他人来,但是问题是借条只有我父亲的签字,现在我父亲被反贪局带走两天了,没有任何消息,案发前30万带利息已还上了,我知道已经构成挪用公款罪,我父亲会判刑吗,有什么办法不判刑,找律师能不判刑吗,请问我现在应该怎么做对我爸有利,
8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咨询我
张沂峰律师
盟
服务地区-山东临沂·电话-137-0539-5182
超过三个月还了,也涉嫌犯罪啊。
建议尽快委托专业律师,介入案情,进行辩护,可以不判实刑的。
2014-06-16 18:41:41
服务地区-山东临沂
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014-07-11 13: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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