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期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问题
更新时间:2013-09-05 16:11:34人浏览
问题描述:
在劳动合同期内,劳动者因病断续休假,后又连续病假,并按时将三级医院的病情证明单交到单位,在病假天数累计近3个月时,双方还核对了病假天数。公司征询劳动者有何打算?劳动者明确表示:在疾病好转可以工作时继续到公司上班。公司则表示:已不愿继续聘用,但为考虑劳动者的利益,希望劳动者主动辞职;在遭到拒绝后,用人单位又起草了一份以一个月基本工资为补偿,双方协商解除合同,并要劳动者放弃仲裁、上诉、胜诉等权利的不可更改的所谓协议书,再次遭到劳动者拒绝。
在实际病假天数到医疗期时,用人单位明确表态已不再聘用,发函要求劳动者提交病历、挂号单等相关材料,到公司商谈病假事宜,如不来公司,以旷工处理。劳动者认为早已按时提交三级医院病情证明单,再要求劳动者提交其他所谓“相关材料”,既无必要,又无依据;并表示可以接受用人单位按劳动法规定以医疗期满、不能上班为由,解除合同并按法规定处理相关事宜。劳动者发函明确表示以上意见。
但是,由于用人单位管理混乱,劳动者进公司后未见过书面规章制度文本,连每月工资清单都没见过,劳动者也曾多次要求未于理睬。在劳动者发函二天后,用人单位即发出解聘通知书,以劳动者“拒绝提供相关病历资料,导致公司无法判断病假单的真实性,更无法判断你的病情是否适合原岗位工作或其他岗位。”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者认为:三级医院病情证明单已足以证明疾病状况,公司对病假单从未有异议。以判断病假单真实性为借口,在没有任何规章制度的情况下,要求劳动者提供相关材料,法律依据不足,公司理应自行调查,提出证据。显而易见,公司所采取的三部曲,是精心策划的为剥夺劳动者应得权益的阴谋,所谓以“要劳动者提交病假相关证明”,劳动者“拒绝提供”,公司无法判断“病假单的真实性”为由解除合同,是一种将举证责任非法倒置的恶意行为,其“故意”是为了逃避法律规定的公司应承担的经济责任,把责任推给劳动者。请问:以上的分析有理吗?
现劳动者仍在病假期间。劳动者愿将所有病历等资料提交调解、仲裁单位。请问: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按劳动法规定以医疗期满、不能上班为由,解除合同并按法规定给予相关补偿(包括代通金、公司工龄和6个月医疗补助)能得到支持吗?希望得到各位专家、律师的帮助。谢谢!
8位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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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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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解除合同理由不充分,可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或者要求赔偿。。温馨提示:建议请律师,如需具体咨询或帮助,可与我联系面洽。。
2013-08-23 15:1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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