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工作岗位,试述如何防范操作风险?

更新时间:2019-10-16 16:03:46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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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工作岗位,试述如何防范操作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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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作岗位调动的问题,需要具体分析,例如,员工不胜任现有工作岗位,可否随意调岗?
不胜任工作是企业调岗的常见理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条间接规定了在员工不胜任现有岗位的前提下企业有单方调岗的权利。
但该单方调岗的权利也不是不受任何约束,企业在操作不胜任调岗时应当把握:
1、用人单位应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胜任现有工作岗位,即该劳动者确实不能按照单位的要求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岗位人员的工作量,在实践当中需要以“岗位说明书”“目标责任书”等文件予以佐证;
2、调整后的岗位应与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和技能相适应,保持一定的合理性。
2019-10-16 16:0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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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作岗位调动的问题,《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或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情况下,企业可以不经劳动者同意单方调岗。从对法律条文的字面分析可以发现依法单方调岗的前提是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或“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其核心就是“不能”二字。如何区分“能”与“不能”,并对“不能”充分举证,就是单方调岗积极要件的重中之重。
2018-01-08 23:5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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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作岗位调动的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操作岗位调整时,企业依然应当遵守以下规则:
1、调整岗位必须具有充分的合理性,调整后的岗位与调整前的岗位应有一定的关联,譬如把销售经理调整为销售主管可以认定为合理的,而把财务经理调整到销售岗位则可能欠缺合理性。
2、劳动者被调岗后能胜任新的工作,如果不具备适任能力,用人单位还应当负责培训教育,以使劳动者能适应新的工作岗位。
3、调整前应履行必要的告知和解释义务,做到有理有据。
2017-07-23 06:06:42
邢伟华律师
服务地区-上海上海
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使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建建〔1998〕1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技术监督局,计划单列市建委、工商行政管理局、技术监督局:   现将《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使用监督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使用监督管理规定 一九九八年九月四日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使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施工现场上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监督管理,防止因不合格产品流入施工现场而造成伤亡事故,确保施工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从事建筑施工(包括土木建筑、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的企业和个人以及为其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是指在施工现场上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设施、电气产品、架设机具和施工机械设备:   (一)安全防护用具   1.安全防护用品,包括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安全绳及其他个人防护用品等;   2.安全防护设施,包括各种“临边、洞口”的防护用具等;   3.电气产品,包括手持电动工具、木工机具、钢筋、机械、振动机具、漏电保护器、电闸箱、电缆、电器开关、插卒及电工元器件等;   4、架设机具,包括用竹、木、钢等材料组成的各类脚手架及其零部件、登高设施、简易起重装机具等。   (二)施工机械设备   包括大中型起重机械、施工电梯、挖掘机、打桩机、混凝土搅拌机等施工机械设备。    第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使用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查处市场管理和商标管理中发现的经销掺假或假冒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质量技术监督机关负责查处生产和流通领域中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质量违法行为。    第五条  为施工现场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生产、销售单位,必须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设计、生产、销售符合施工安全要求的产品。    第六条  向建筑施工企业或者施工现场销售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单位,应当提供检测合格证明及下列资料:   (一)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指实行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和出厂产品合格证;   (二)产品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三)产品的有关图纸及技术资料;   (四)产品的技术性能、安全防护装置的说明。    第七条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要对建筑施工企业或者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检,发现不合格产品或者技术指标和安全性能不能满足施工安全需要的产品,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并清除出施工现场。    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必须采购、使用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的产品,并建立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采购、使用、检查维修、保养的责任制。    第九条  施工现场新安装或者停工6个月以上又重新使用的塔式起重机、龙门架(井字架)、整体提升脚手架等,在使用前必须组织由本企业的安全、施工等技术管理人员参加的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不能自行检验的,可以委托当地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检验。    第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及其项目经理部必须对施工中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隐患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解决。    第十一条  建设、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可以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组织联合检查,并公布合格或者不合格产品名录。   有条件的城市可以建立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交易市场,为生产、销售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提供服务,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生产、销售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由建设、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法作出处罚。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3-07-21 21:23:32
王改改律师律师
服务地区-宁夏银川
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使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建〔1998〕1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技术监督局,计划单列市建委、工商行政管理局、技术监督局:  现将《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使用监督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使用监督管理规定一九九八年九月四日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使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施工现场上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监督管理,防止因不合格产品流入施工现场而造成伤亡事故,确保施工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从事建筑施工(包括土木建筑、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的企业和个人以及为其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是指在施工现场上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设施、电气产品、架设机具和施工机械设备:  (一)安全防护用具  1.安全防护用品,包括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安全绳及其他个人防护用品等;  2.安全防护设施,包括各种“临边、洞口”的防护用具等;  3.电气产品,包括手持电动工具、木工机具、钢筋、机械、振动机具、漏电保护器、电闸箱、电缆、电器开关、插卒及电工元器件等;  4、架设机具,包括用竹、木、钢等材料组成的各类脚手架及其零部件、登高设施、简易起重装机具等。  (二)施工机械设备  包括大中型起重机械、施工电梯、挖掘机、打桩机、混凝土搅拌机等施工机械设备。   第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使用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查处市场管理和商标管理中发现的经销掺假或假冒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质量技术监督机关负责查处生产和流通领域中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质量违法行为。   第五条 为施工现场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生产、销售单位,必须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设计、生产、销售符合施工安全要求的产品。   第六条 向建筑施工企业或者施工现场销售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单位,应当提供检测合格证明及下列资料:  (一)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指实行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和出厂产品合格证;  (二)产品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三)产品的有关图纸及技术资料;  (四)产品的技术性能、安全防护装置的说明。   第七条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要对建筑施工企业或者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检,发现不合格产品或者技术指标和安全性能不能满足施工安全需要的产品,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并清除出施工现场。   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必须采购、使用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的产品,并建立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采购、使用、检查维修、保养的责任制。   第九条 施工现场新安装或者停工6个月以上又重新使用的塔式起重机、龙门架(井字架)、整体提升脚手架等,在使用前必须组织由本企业的安全、施工等技术管理人员参加的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不能自行检验的,可以委托当地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检验。   第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及其项目经理部必须对施工中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隐患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解决。   第十一条 建设、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可以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组织联合检查,并公布合格或者不合格产品名录。  有条件的城市可以建立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交易市场,为生产、销售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提供服务,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生产、销售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由建设、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法作出处罚。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3-07-20 10:16:33
柳刚律师
服务地区-宁夏银川
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使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建建〔1998〕1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技术监督局,计划单列市建委、工商行政管理局、技术监督局:   现将《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使用监督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使用监督管理规定 一九九八年九月四日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使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施工现场上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监督管理,防止因不合格产品流入施工现场而造成伤亡事故,确保施工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从事建筑施工(包括土木建筑、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的企业和个人以及为其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是指在施工现场上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设施、电气产品、架设机具和施工机械设备:   (一)安全防护用具   1.安全防护用品,包括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安全绳及其他个人防护用品等;   2.安全防护设施,包括各种“临边、洞口”的防护用具等;   3.电气产品,包括手持电动工具、木工机具、钢筋、机械、振动机具、漏电保护器、电闸箱、电缆、电器开关、插卒及电工元器件等;   4、架设机具,包括用竹、木、钢等材料组成的各类脚手架及其零部件、登高设施、简易起重装机具等。   (二)施工机械设备   包括大中型起重机械、施工电梯、挖掘机、打桩机、混凝土搅拌机等施工机械设备。    第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使用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查处市场管理和商标管理中发现的经销掺假或假冒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质量技术监督机关负责查处生产和流通领域中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质量违法行为。    第五条  为施工现场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生产、销售单位,必须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设计、生产、销售符合施工安全要求的产品。    第六条  向建筑施工企业或者施工现场销售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单位,应当提供检测合格证明及下列资料:   (一)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指实行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和出厂产品合格证;   (二)产品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三)产品的有关图纸及技术资料;   (四)产品的技术性能、安全防护装置的说明。    第七条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要对建筑施工企业或者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检,发现不合格产品或者技术指标和安全性能不能满足施工安全需要的产品,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并清除出施工现场。    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必须采购、使用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的产品,并建立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采购、使用、检查维修、保养的责任制。    第九条  施工现场新安装或者停工6个月以上又重新使用的塔式起重机、龙门架(井字架)、整体提升脚手架等,在使用前必须组织由本企业的安全、施工等技术管理人员参加的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不能自行检验的,可以委托当地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检验。    第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及其项目经理部必须对施工中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隐患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解决。    第十一条  建设、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可以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组织联合检查,并公布合格或者不合格产品名录。   有条件的城市可以建立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交易市场,为生产、销售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提供服务,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生产、销售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由建设、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法作出处罚。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3-07-14 18:5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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