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地下车库为配套设施的法律规定

更新时间:2023-10-10 12:02:33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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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地下车库为配套设施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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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车库有两种不同的属性:一种是提供公共服务,具备对外开放的使用功能,服务对象不确定,应该属于公共建筑;一种是住宅小区地下车库,是为小区住户(特定用户)服务的,每间车库都有特定的产权人,服务对象是确定的,车库不对外开放,是住宅小区的附属设施,属于住宅性质。
2023-10-10 12:0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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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地下车库的归属:
1、如果开发商在建设地下车库的时候,成本和面积均没有分摊到建设成本中,则其产权是完全归属开发商的。反之,则车库归全体业主所有;
2、若是设计一定面积的地下空间用做人防工程,所有小区都有,开发商经常拿地下车库充当人防,这样的话,车库的所有权归属于政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2023-10-10 12: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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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地下车库的归属:
1、如果开发商在建设地下车库的时候,成本和面积均没有分摊到建设成本中,则其产权是完全归属开发商的。反之,则车库归全体业主所有;
2、若是设计一定面积的地下空间用做人防工程,所有小区都有,开发商经常拿地下车库充当人防,这样的话,车库的所有权归属于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2023-10-10 12: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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