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纠纷,如何要到工程款

更新时间:2019-01-14 11:34:50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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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纠纷,如何要到工程款
3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毛希丁律师
服务地区-江苏南京
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114]36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均适用本办法。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第四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第五条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第二章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第六条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发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第七条发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三)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四)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五)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六)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八)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九)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十)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第八条发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可选用下列一种约定方式:(一)固定总价。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二)固定单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三)可调价格。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调整因素包括: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3.经批准的设计变更;4.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增加;5.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第九条承包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调整情况发生后14日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将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日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当合同规定的调整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况发生后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发包人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发包人可以根据有关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和调整的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第十条工程设计变更价款调整(一)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承包人按照经发包人认可的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施工其中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变更需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后方可施工。(二)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日内设计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对方确认后执行。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三)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日内如承包人未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则发包人可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和调整的具体金额。重大工程变更涉及工程价款变更报告和确认的时限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一方应在收到之日起14日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日内对方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时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确认增(减)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第三章工程价款结算第十一条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依照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三)建设项目的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四)其他可依据的材料。第十二条工程预付款结算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1%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1%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计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S15(D---2113)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二)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日内预付工程款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1日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日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并承担违约责任。(三)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四)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第十三条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工程进度款结算方式1.按月结算与支付。即实行按月支付进度款竣工后清算的办法。合同工期在两个年度以上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2.分段结算与支付。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支付工程进度款。具体划分在合同中明确。(二)工程量计算1.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发包人接到报告后14日内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核实前1日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提供条件并派人参加核实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核实以发包人核实的工程量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发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核实核实结果无效。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告后14日内未核实完工程量从第15日起承包人报告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双方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三)工程进度款支付1.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14日内发包人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1%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1%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2.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工程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日起计算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3.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第十四条工程完工后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一)工程竣工结算方式工程竣工结算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二)工程竣工结算编审1.单位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审查;实行总承包的工程由具体承包人编制在总包人审查的基础上发包人审查。2.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由总(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可直接进行审查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经发承包人签字盖章后有效。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项目竣工结算编制工作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并且提不出正当理由延期的责任自负。(三)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期限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应按以下规定时限进行核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审查时间1511万元以下: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12511万元-2111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1日32111万元-5111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日45111万元以上: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1日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日内汇总送发包人后31日内审查完成。(四)工程竣工价款结算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合同约定有期限的从其约定)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保留5%左右的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一年质保期到期后清算(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应在质量保证(保修)金内扣除。(五)索赔价款结算发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受损方按合同约定提出索赔索赔金额按合向约定支付。(六)合同以外零星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以外零星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受发包人要求的7日内就用工数量和单价机械台班数量和单价使用材料和金额等向发包人提出施工签证发包人签证后施工如发包人未签证承包人施工后发生争议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负。第十五条发包人和承包人要加强施工现场的造价控制及时对工程合同外的事项如实纪录并履行书面手续。凡由发承包双方授权的现场代表签字的现场签证以及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的索赔等费用应在工程竣工结算中如实办理不得因发承包双方现场代表的中途变更改变其有效性。第十六条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承包人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促后14日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负。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后15日内支付结算款到期没有支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如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如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第十七条工程竣工结算以合同工期为准实际施工工期比合同工期提前或延后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奖惩办法执行。第四章工程价款结算争议处理第十八条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接受发包人或承包人委托编审工程竣工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和实际履约事项认真办理出具的竣工结算报告经发承包双方签字后生效。当事人一方对报告有异议的可对工程结算中有异议部分向有关部门申请咨询后协商处理若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第十九条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有异议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应当就有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暂缓办理双方可就有争议的工程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其余部分的竣工结算依照约定办理。第二十条当事人对工程造价发生合同纠纷时可通过下列办法解决:(一)双方协商确定;(二)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办法提请调解;(三)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五章工程价款结算管理第二十一条工程竣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及时办清工程竣工结算否则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第二十二条发包人与中标的承包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的承包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发包人中标的承包人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另行订立协议造成工程价款结算纠纷的另行订立的协议无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进行处罚。第二十三条接受委托承接有关工程结算咨询业务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具有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其出具的办理拨付工程价款和工程结算的文件应当由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应加盖执业专用章和单位公章。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总包人与分包人必须依法订立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合同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工程价款及其结算办法。第二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除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外地方政府或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合同价款约定与调整工程价款结算工程价款结算争议处理等事项如另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六条凡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过程中涉及监理工程师签证事项应按工程监理合同约定执行。第二十七条有关主管部门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部门本地区实际情况另行制订具体办法并报财政部建设部备案
2019-01-14 11:34:50
钮惠冲律师
服务地区-江苏南通
根据合同约定处理,协商不成,向法院起诉
2019-01-13 22:09:15
谢庆斌律师
服务地区-江苏南通
签订好合同,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索要工程款。
2019-01-13 16: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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