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到客服部就没有重新订立劳动合同了。而且到了客服部之后有三个月的试用期。请问我现在走了可以拿到最后两月的工资吗?
更新时间:2019-08-21 12:38:28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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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法规定: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第三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第五条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六十二条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职工,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的,要依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
(三)项的规定支付职工的工资报酬。 据以上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制加班费支付规则】 1)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周实际工作时间可超8小时或40小时; 2)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总数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超过部分支付
1.5倍工资; 3)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属正常工作; 4)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的,支付3倍工资。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第三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第五条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六十二条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职工,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的,要依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
(三)项的规定支付职工的工资报酬。 据以上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制加班费支付规则】 1)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周实际工作时间可超8小时或40小时; 2)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总数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超过部分支付
1.5倍工资; 3)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属正常工作; 4)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的,支付3倍工资。
2019-08-21 12:3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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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离职后,对工资有争议,劳动仲裁时效为一年。
根据《劳动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根据《劳动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019-08-21 12:3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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