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新旅游法第65条 旅游者解除合同
导读:
核心内容:解读新旅游法第65条旅游者解除合同。因为包价旅游合同,是要旅游者本人参加的,旅游者可以单方解除包价旅游合同的权利,旅行社也因扣除必要费用。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法条】
第六十五条 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释义】
本条是关于旅游者合同解除及其后果的规定。
由于包价旅游合同具有旅游者必须亲自参加才能得到履行的性质,当旅游者出现因个人原因不能成行,或者已出行却必须终止行程的情形时,本法赋予了旅游者解除包价旅游合同的权利。
合同的解除权,通常情况下是在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条件下产生,不符合该条件的,当事人解除合同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基于某些合同的特殊性,法律允许当事人一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例如,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一条、第四百一十条等规定,在不定期租赁合同、租赁物危及承租人安全、承揽合同、委托合同以及保管合同、仓储合同的情况下,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均享有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本条规定即属于法律赋予旅游者,在无须征得旅行社同意的情况下,享有单方解除包价旅游合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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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者作为一般消费者,在旅游活动中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的保护。同时,针对旅游经营行为的特殊性和旅游活动具有的异地性、空间移动迅速等特点,为了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在旅游产品和服务的关键节点上,对旅游者的自主选择权、知情权和获得诚信服务权等作出规定。
旅游者向旅游经营者购买旅游产品和服务,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其特点是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但在实践中,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旅游者,与另一方当事人旅行社、住宿、交通等旅游经营者及其导游等旅游从业人员相比,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多种原因,导致旅游者在特定情况下处于相对被动、弱势的地位。同时,相当一部分旅游者不清楚自己的权利,自我保护意识薄弱。本条针对旅游活动中这些突出问题,明确规定了旅游者在购买旅游产品和服务时的权利,旨在增强旅游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旅游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旅游者享有的主要权利概括为……【详细】
3、合同转让权
除旅行社有正当的拒绝理由外,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将包价旅游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
4、合同解除权
包价旅游合同订立后,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时,旅游者不同意组团社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的,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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