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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合同解除纠纷的法律适用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1-16 07:47:47 人浏览

导读:

旅游服务本身是一种要经过相当时间来享受的服务,其间容易发生各种不可预料的事由,这些情况将直接导致合同的解除。我国《合同法》将合同的终止等同于消灭,而解除只是合同终止的事由之一,继续性合同的解除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非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则具有溯及既往地

旅游服务本身是一种要经过相当时间来享受的服务,其间容易发生各种不可预料的事由,这些情况将直接导致合同的解除。我国《合同法》将合同的终止等同于消灭,而解除只是合同终止的事由之一,继续性合同的解除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非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则具有溯及既往地消灭合同关系的效力。

一、关于旅游合同的解除权的法律适用

我国《合同法》第6章中关于合同解除权的规定同样适用于旅游合同。

1.旅游合同当事人如在合同中约定了解除合同的条件,该条件成就时,相应的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该解除权的行使应在约定的期限或经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行使,否则,该权利消灭。

2.旅游合同履行中出现我国《合同法》第94条规定的法定解除权的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旅游合同。例如旅游的完成需要游客的协助,旅行社需要游客提供有关证件才能办理出国手续。若游客不履行协助义务,对于旅行社提供旅游服务而言则构成受领迟延,应适用《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基于旅游合同的承揽性质,亦可准用《合同法》第259条第2款关于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经承揽人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

如前所述,旅游服务的基本义务--安排行程等与承揽合同最相类似,比照我国《合同法》分则承揽合同章第268条的规定,游客可以随时解除旅游合同,而旅行社则不享有此种权利。如在旅游开始前,游客因故不能参加旅游,也不能变更由第三人代替旅游时,即可解除旅游合同。

二、关于旅游合同解除后果的法律适用

我国《合同法》总则第97条关于“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的规定,同样适用于旅游合同,但如何适用,不无疑问。

1.游客在旅游未完成前解除合同的,应赔偿旅行社因合同解除所受的损失。这里的损失不能解释为原可获得而因解除未获得的报酬损失(属履行利益损失),而应当解释为“不于此时解除,旅行社即可不受该项损害”,在性质上属于信赖利益损失。应当注意的是,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规定,游客于此时解除旅游合同,为了免其身处异地陷于困境,允许其请求旅行社垫付费用将其送回原出发地,但游客到达后,应附加利息一并偿还。此点可资借鉴。

2.旅行社在旅游开始前因游客不履行协助义务而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损害,应由游客承担。旅行社在旅游开始前因不得已的事由致其难以履行提供旅游服务义务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只依法发生恢复原状请求权。旅行社在旅游开始后因缔约时所未能预见的不可抗力事由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可以解除合同,双方就各自的给付享有不当得利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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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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