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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纳税人的主体范围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11 10:11:24 人浏览

导读:

营业税应该是我们听得比较多的词语了,不管是什么类型的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都是要缴纳营业税的。那么营业税起征点的是多少呢?营业税纳税人的主体范围包括哪些?下面法律快车小编针对这几个问题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的法律规定。

  营业税应该是我们听得比较多的词语了,不管是什么类型的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都是要缴纳营业税的。那么营业税起征点的是多少呢?营业税纳税人的主体范围包括哪些?下面法律快车小编针对这几个问题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的法律规定。

  一、营业税起征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第二十三条 条例第十条所称营业税起征点,是指纳税人营业额合计达到起征点。

  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该条令的颁布施行目的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要求,因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营业税部分条款修改内容: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一是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二是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本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营业税纳税人的主体范围

  纳税义务人的一般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

  注:这里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这里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纳税人的特殊规定

  1.铁路运输的纳税人:

  (1)中央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铁道部

  (2)合资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合资铁路公司

  (3)地方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地方铁路管理机构

  (4)基建临管线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基建临管线管理机构。

  2.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3.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应税劳务的非居民也是营业税的纳税人。

  4.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营业税起征点以及营业税纳税人的主体范围的相关法律知识。不过有一点我们要注意,并不是所有的情况都是需要交纳营业税的,只有达到了营业税起征点,才会向国家缴纳营业税。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律师。

  责任编辑:楚雨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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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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