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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97)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9-12 10:13:13 人浏览

导读:

【发布单位】国务院【发布文号】国发明电[1997]3号【发布日期】1997-05-09【生效日期】1997-05-09【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1997年5月9日国发明电[1997]3号)各
【发布单位】国务院
【发布文号】国发明电[1997]3号
【发布日期】1997-05-09
【生效日期】1997-05-0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务院关于调整证券

(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
(1997年5月9日国发明电[199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促进证券市场稳步健康发展,适当调节市场参与者的收入,国务院决定从1997年5月10日起,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照书立时证券市场当日实际成交价格计算的金额,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5‰的税率交纳税印花税。
  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新增加的收入,全部作为中央财政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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