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为代垫费用 缘何纳税不同?
导读:
问:我最近遇到一件疑惑的事:我在收回帮别人代垫的费用时缴了一笔税款,但别人收回替我代垫的费用却不用缴税。具体情况如下:我承包了一项工程,工程总金额为50万元,在施工期间帮建设单位代垫了工程保险费1万元,工程完工后我到税务机关要求对收取工程款及代垫的工程保险费开具发票,税务机关以工程总金额及代垫的工程保险费共51万元为营业额计征了有关税费。可是,在此项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为我公司提供了施工的动力和用水,工程结束后向我收回代垫的水电费8000元,此笔费用却未缴纳营业税。想请教,我收回的只是代垫的工程保险费,完全没有任何收益,为什么要缴税?而同为收回代垫费用的建设单位,为什么不缴税?
答:代垫费用是否需征税,关键看其是否提供了营业税的应税劳务。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而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
在您所述情况中,建设单位仅向你收取代垫的水电费,前提是未向你提供营业税的应税劳务,不属于价外费用,所以对建设单位代垫的水电费收入不应征收营业税。而你公司是在提供了建筑劳务、收取建筑费的同时发生了代垫工程保险费的行为,这种情况的价外费用应并入营业额中合并计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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