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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理解税收法定原则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06 13:23:11 人浏览

导读:

税收法定原则,包括税收内容和征税程序的法定。税收法定原则是保证税收的征收和税收的职能正确发挥的重要税收原则。要准确理解税收法定...

  税收法定原则,包括税收内容和征税程序的法定。税收法定原则是保证税收的征收和税收的职能正确发挥的重要税收原则。要准确理解税收法定原则,应当把握好以下四个方面问题,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详细介绍。

  一、准确理解税收法定原则之“法”

  必须强调,税收法定原则中的“法”,仅限于狭义的法律,即立法机关通过法定程序制定的法律文件。在我国,就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而不包括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为什么强调法律?这是因为,立法机关是民意代表机关,能够最好地实现对征税权的规范。同时,法律制定过程本身具有规范、公开、透明的特点,能够以严格的程序保证征税权的规范运行,使其具有基本的形式理性和程序正义。

  特别强调税收法定的“法”是狭义法律的一个重要现实价值在于:过去,我们更多地关注税收、税法所具有的宏观调控职能,从而基于宏观调控需要具备“相机抉择”的特征,对税收事项的规范性、法定性水平强调得不充分,甚至片面地认为过于强调税收事项的人大立法可能阻碍其宏观调控功能的发挥。因此,我们必须明确,税收首先是一种财政收入的形式,本质上是国家对于纳税人财产的“分享”,将体现人民整体“同意”的法定原则置于最重要的地位,是内在要求;而对于税收可能发挥的宏观调控功能,则具有附随性、补充性,不宜强调过度。

  二、准确理解税收法定原则之“税”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税收法定原则要求所有税收基本要素都由法律规定。虽然修改后的《立法法》第8条第6项只点出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但其后的“等税收基本制度”意味着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收优惠等税收基本要素都属于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这一修改对税收法定原则的落实是一个巨大的推动,特别是其中“税率法定”的明确规定意义重大,因为税率是决定纳税人税负轻重的核心要素。应当注意的是,明确税率由法律规定,并不排除税收单行法律可以确定一个合理的税率幅度,同时授权国务院或地方在该幅度内来确定和调整具体适用税率。比如,《环境保护税法》第6条规定,“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由省级政府在该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这种对税率的立法方式是科学、合理的,且符合我国国情:既通过在法律中明确设定一个税率幅度,确保了统一性和基本范围,又运用规范的税收立法授权,有利于因地制宜,发挥地方的自主性。

  三、准确把握税收法定原则与税收授权立法的关系

  根据《立法法》第8条、第9条、第10条、第11条的规定,基本的税收要素和征管制度关系到公民的财产权、平等权等基本权利,只能由法律规定;当尚未制定法律、并且制定法律的条件不成熟而经济社会发展现实又确实需要立法时,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授权国务院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必须做专门的税收立法授权决定,明确授权的目的、事项、范围、期限以及被授权机关实施授权决定应当遵循的原则等。这表明,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并不意味着绝对地否定和排斥税收授权立法,而是强调在法定范围内、按法定程序并通过法定方式来行使税收授权立法权。相应地,税收授权立法也不会天然等同于削弱税收法定,而恰恰是以承认税收法定为前提的,建立在法律相对保留的基础上。

  但需要特别引起重视的是,还有一种授权手段为法条授权,即立法机关在其制定的税收法律中,运用某一条款或者若干条款,将某些特定立法权授予有关机关。《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就存在为数不少的法条授权,例如,《企业所得税法》第20条授权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收入、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资产的税务处理的具体办法”,第36条授权“国务院可以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第33、34、35、48、57条中均有授权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2条第11项规定“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这些法条授权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已经制定的税收法律中,授权国务院及其部门对税收优惠、税目、税额等实体性税收基本要素予以确定,容易致使法律的实施效果大打折扣,不利于维护税收法律本身的稳定性、确定性和权威性,因而亟需对此加以规范和约束。它虽然不同于授权国务院就某个税种先行制定一部行政法规,但由于税收优惠等事项具有创设性,直接关系到纳税人的实体权益,因此其授权同样应当贯彻授权范围的限定性、被授权主体级次的特定性等要求。

  在此,我们需要区分这种对创设性事项的授权条款与其他那些对非创设性、程序性、操作性事项的授权条款,后者属于《立法法》第65条第2款所指的“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具有国务院职权立法与授权立法相竞合的性质,旨在具体细化、解释和便于实施税种法律,比如《个人所得税法》第14条、《企业所得税法》第59条、《税收征收管理法》第93条“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或细则)”,就都是执行性的法条性授权情形,两者不应混同。

  此外,在有关涉及地方税的税收法律中,授权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就地方税税种的某些要素做出规定。对于如何合理进行这方面的税收立法授权,《环境保护税法》为我国地方税立法起着示范作用。

  在现代法治国家,税收授权立法具有适度减轻立法机关的负担、补充立法机关的不足,以及补救立法机关立法缓不济急的优势。因此,理性的做法是,在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前提下,坚持税收法律在税法体系中的主体和主导地位,同时审慎、严格、规范地进行税收授权立法,并加强授权后的监督与效果评估,合理规范发挥税收授权立法及行政机关在税收法治中的优势和作用。

  四、准确处理税收法定原则与税收公平、效率等其他基本原则的关系

  税收法定原则是统领税法体系的首要原则,但不是唯一的税法原则,而是与税收公平、效率、量能课税等原则共同构成税收法治的基本框架。随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断深入,在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同时,也需要重视税收的公平和效率等价值,它们分别从形式与实质上构成税收正当性的基础,共为税收法治之两翼,前者强调税收事项的立法完备、有法可依,后者则对所立之法的质量提出更高标准的要求。税收法定原则的落实只是起点,在税法中融入公平、效率原则,以实现税收领域的“良法之治”才是更高追求。

  以上,就是正确理解税收法定原则需要掌握的四个问题,希望对你有帮助。更多关于税收法定原则的问题,可以在法律快车网站上咨询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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