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委托加工与自行加工的税负差异进行纳税方案选择
导读:
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
工业企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与自行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的税基不同。委托加工时,受托方(个体工商户除外)代收代缴税款,税基为组成计税价格或同类产品销售价格;自行加工时,计税的税基为产品销售价格。在通常情况下,委托方收回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后,要以高于成本的价格售出以求赢利。不论委托加工费大于或小于自行加工成本,只要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低于收回后的直接出售价格,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税负就会低于自行加工的税负。对委托方来说,其产品对外售价高于收回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部分,实际上并未纳税。
由于应税消费品加工方式不同而使纳税人税负不同,因此,纳税人可以进行纳税筹划。尤其是利用关联方关系,压低委托加工成本,达到节税目的。即使不是关联方关系,纳税人也可以在估算委托加工成本上、下限的基础上,事先测算企业税负,确定委托加工费的上限,以求使税负最低、利润最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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