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依法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导读:
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1988]15号)对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又作了如下解释: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和郊区;县城的征税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城镇;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
根据《暂行条例》及第15号通知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按其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56号)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今年以来,高邮地税加强了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和管理,他们一方面从内部管理机制上入手,健全土地使用面积登记台账,全面核查企业土地使用面积,加强企业纳税申报过程中的监督与管理;另一方面,又与国土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获取老企业实际使用土地面积和新办企业实际征用土地面积,并积极与企业做好对接沟通,进一步完善省地税局数据大集中3.0征管信息系统。在实地检查过程中,税务部门发现有个别企业对新征用的土地、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外扩的土地、以及企业改制后权属关系界定不清的土地,未能及时如实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
因此,税务部门提醒广大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法律规定,属国家行为,国家为了通过调整相关税收政策,加大对建设用地的税收调节力度,抑制建设用地的过度扩张而征收的一种税。国家为避免对一块土地同时征收耕地占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法还规定:凡是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后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应从批准征用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所属辖区规定的税额标准计算征收。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平方米)×每平方米年税额。
目前,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为了使企业驶入科学发展的“快车道”,企业缴纳一定的税收也是理所当然,因为社会的发展是需要经济来支撑,而地方经济又来源于地方税收,只有税源丰富了、社会进步了,我们的企业才能得到持续、稳定、快速的发展,所以,企业应及时缴纳类似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这样的固定税源,这也是企业为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做贡献的一种方式!如果企业对固定税源都不能做到及时缴纳,一方面,会受到税务部门查处,其行为属于偷、漏税行为,一经查出,税务部门将给予应征税款的50%至5倍的罚款,并加收相应的滞纳金。另一方面,也会降低企业在社会上的诚信力、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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