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税法 > 税收动态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日期和意义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日期和意义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8-15 12:25:36 人浏览

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企业所得税法》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要求,在税制基本要素的设计、优惠政策的安排、征管措施的制定等方面,更加科学、规范、合理。实现了五个统一、两个过渡。五个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企业所得税法》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要求,在税制基本要素的设计、优惠政策的安排、征管措施的制定等方面,更加科学、规范、合理。实现了"五个统一"、"两个过渡"。

  "五个统一"是指:

  统一税法并适用于所有内、外资企业。

  统一并适当降低税率。

  统一并规范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

  统一并规范税收优惠政策

  统一并规范税收征管要求。

  "两个过渡"是指:

  《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享受企业所得税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给予过渡性照顾。

  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过渡性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

  《企业所得税法》对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规定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依据及税率

  纳税人应纳税额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基本原则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企业收入总额的规定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销售货物收入;

  提供劳务收入;

  转让财产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利息收入;租金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接受捐赠收入;

  其他收入。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

  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国债利息收入;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的支出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的规定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的支出

  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企业所得税税款;

  税收滞纳金;

  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公益性捐赠以外的捐赠支出;

  赞助支出;

  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固定资产可提取折旧扣除及最低年限

  房屋、建筑物为20年;

  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电子设备为3年。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自创商誉;

  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工资薪金支出、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的规定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企业的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的规定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的规定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税收优惠的规定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中药材的种植;

  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牲畜、家禽的饲养;

  林产品的采集;

  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远洋捕捞。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处理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企业所得税的申报、缴纳期限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