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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和税率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9-05 22:05:40 人浏览

导读:

一、纳税义务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可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另一部分是外国企业,指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

一、纳税义务人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可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另一部分是外国企业,指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这里所说的机构、场所,是指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和工厂、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和提供劳务的场所,以及营业代理人。所谓营业代理人,是指具有下列任何一种受外国企业委托代理,从事经营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1)经常代表委托人接洽采购业务,并签订购货合同,代为采购商品;(2)与委托人签订代理协议或者合同,经常储存属于委托人的产品或者商品,并代表委托人向他人交付其产品或者商品;(3)有权经常代表委托人签订销货合同或者接受订货。

  对不组成企业法人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由合作各方分别计算纳税的,合作中方应按照内资企业有关的税收法规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合作外方应视为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得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待遇。

  对不组成企业法人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但订有公司章程,共同经营管理,统一核算,共负盈亏,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可以由企业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依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待遇。

  二、征税对象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生产、经营所得,是指纳税人从事制造业、采掘业、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水利业、商业、金融业、服务业、勘探开发作业,以及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

  其他所得,是指纳税人取得的利润(股息)、利息、租金、转让财产收益、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收益,以及营业外收益等所得。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在税收中外商投资企业属于中国“居民”,需要负全面纳税义务,而外国企业是非中国“居民”,只负有限纳税义务,因此,对这两类企业应按其所得来源地分别确定应税所得。按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所得税;外国企业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所得税。

  该税法所说的总机构,是指依照中国法律组成企业法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实际负责该企业经营管理与控制的中心机构。

  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由总机构汇总缴纳所得税。

该税法所说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是指:

(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内、境外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利润(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

  (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取得的下列所得:

  1.从中国境内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

  2.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存款或者贷款利息、债券利息、垫付款或者延期付款利息等;

  3.将财产租给中国境内租用者而取得的租金;

  4.提供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而取得的使用费;

  5.转让在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等财产而取得的收益;

  6.自2001年1月1日起,外国企业向我国境内企业单独转让邮电、通讯等软件,或者随同销售邮电、通讯等软件,转让这些设备使用相关的软件所取得的软件使用费,作为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7.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其他所得。

三、税率

  根据国家对外开放、吸引外资、引进技术的方针政策,在维护国家权益的前提下,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行税负适当从轻的原则,并区别所得的不同形态,采取了不同的比例税率。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就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所得应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税率为3%。这里需要解释的是,地方所得税由于其减免税权限是由省一级人民政府行使,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地方所得税的减免税规定也不尽一致,因此,地方所得税的减免税应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为准。

  (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按2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自2000年1月1日起,上述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设在我国境内的从事产品生产、商品贸易、服务等业务的分支机构,其生产经营所得应适用该分支机构所在地同类业务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由其总机构汇总缴纳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境内生产产品及销售自产产品,不论是否通过设立销售机构进行销售及销售机构核算方式如何,其生产销售自产产品的利润均应按产品实际生产机构所在地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由其总机构汇总计算缴纳所得税。 (中瑞华恒税务师事务所 顾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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