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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在纳税检查中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处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9-04 04:39:30 人浏览

导读:

对企业在纳税检查中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处理(1)对纳税人查增的所得额,应先予以补缴税款,再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给以处罚。其查增的所得额部分不得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2)在减免税期间查出的问题,属于盈利年度查增所得额部分,对减税企业、单位要按规定
对企业在纳税检查中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处理( 1 )对纳税人查增的所得额,应先予以补缴税款,再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给以处罚。其查增的所得额部分不得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 2 )在减免税期间查出的问题,属于盈利年度查增所得额部分,对减税企业、单位要按规定补税、罚款,对免税企业、单位可只作罚款处理;属于亏损年度多报亏损的部分,应依照关于纳税人虚报亏损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 3 )税务机关查增的所得额不得作为计算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的基数。
摘自1997年12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7]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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