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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型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9-22 10:37:29 人浏览

导读:

原标题: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税收政策指引及服务措施(连载5)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一)相关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原标题: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税收政策指引及服务措施(连载5)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相关政策规定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3.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需要报送的资料

  1. 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两份);

  2.小型微利企业备案表。

  (三)办理程序

  纳税人应在汇算清缴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1、2项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小型微型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一)需要报送的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二份);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4.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5.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6.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7.纳税人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研究成果报告等相关情况及核算情况说明;

  8.无形资产成本核算说明(仅适用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情形)。

  (二)办理程序

  纳税人应在汇算清缴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上述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小型微型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相关政策规定

  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2.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3.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4.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二)需要报送的资料

  1.预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两份);

  (2)加盖企业公章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文件和认定证书复印件;[page]

  2.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

  (3)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

  (4) 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5)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6)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三)办理程序

  纳税人在预缴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材料(1)、(2),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即可在预缴期所得税时享受该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在年度汇算清缴期还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材料(3)-(6)备案,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备案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一)相关政策规定

  1.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依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部委令2005年第3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商务部等5部委令2003年第2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2.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1)经营范围符合《暂行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法人创业投资企业。

  (2)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经备案管理部门年度检查核实,投资运作符合《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3)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除应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外,还应符合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条件。2007年底前按原有规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且在2008年继续符合新的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向其投资满24个月的计算,可自创业投资企业实际向其投资的时间起计算。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3.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之后,经认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应自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年度起,计算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期限。该期限内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后,企业规模超过中小企业标准,但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不影响创业投资企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二)需准备的书面材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二份);

  2.创业投资企业的章程;

  3.被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等)、章程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4.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或章程的复印件、投资资金验资证明等相关材料;

  5.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副本);

  6.关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的说明。

  (三)办理程序

  纳税人应在汇算清缴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上述规定的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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