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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纳税申报表中“坏账损失”的相关政策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9-13 11:31:47 人浏览

导读:

新的《坏账损失明细表》与原《坏账损失明细表》相比,结构简单,逻辑性强,反映的内容一目了然,适用且容易填列。该表属于二级附表,所列的本期发生的会计金额,税收金额,纳税调整数额要填列在一级附表四《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的13行财产损失或14行坏帐准备金的
新的《坏账损失明细表》与原《坏账损失明细表》相比,结构简单,逻辑性强,反映的内容一目了然,适用且容易填列。

  该表属于二级附表,所列的本期发生的会计金额,税收金额,纳税调整数额要填列在一级附表四《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的13行“财产损失或14行“坏帐准备金”的各列中;

  如果调整数额是负数则在附表五《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第7行“纳税调减金额”填列。

  在填列时,根据企业对坏帐所采用的直接冲销法核算坏账损失和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填列项目又有所不同。

  对于直接冲销法核算坏账损失的填列简单:只需将本表“本期核销的坏账损失纳税调整数额”填入附表四第3列第13行“财产损失”。对坏账损失,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有具体规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企业需审批的财产损失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集中一次报税务机关审批核实。

  如果企业已作损失,未经税务机关审批,则该项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做为调增额填入附表四《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的13行“财产损失”。

  例1.企业发生坏帐损失10万,企业会计处理:借:管理费用10贷:应收帐款10。但因没有经税务机关批准。所以10万坏帐损失应调增所得额。

  采用直接冲销法核算坏账损失的,一般是不存在调减所得情况的。这是因为《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是,企业各项财产损失,如果因税务机关的原因导致财产损失未能按期扣除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应调整该财产损失发生年度的纳税申报表,重新计算应纳所得税额。调整后的应纳所得税额如小于调整前的应纳所得税额,应将财产损失发生年度多缴的税款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退税、抵缴欠税或下期应缴税款,不得改变财产损失所属纳税年度。

  例2.假设上例发生坏帐损失10万,是因税务机关的原因导致财产损失未能按期扣除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应调整该财产损失发生年度的纳税申报表,重新计算应纳所得税额。也就是新报表财产损失的调整额为0。而不是调减额10万。

  对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计算略复杂些。但也并不难理解。但有几点还是有必要说明的。

  一是调增与调减金额是税务机关与会计处理本期增(减)的差异,而不是应收帐款与税法确定的比例之积同坏帐准备期末数的简单对比。

  例3.期初应收帐款1000万,会计计提比例5%;税法是5‰。年末应收帐款2000万。企业按规定年末提坏帐准备50万;坏帐准备额为100万。以前的调增额计算是100--2000*5‰=90万。这是不正确的。因为1000*(5/100-5‰)=45万在上年已调增了。

  正确调增额计算的是=50(会计增提)?D1000*5‰(税法增提)=45万。

  二是税法规定,坏帐未经税务机关审批,则该项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这时,会计上冲减了坏帐准备。而在税法上是不允许冲减的。
  例4.如期初应收帐款1000万,会计计提比例5%;税法是5‰。期间发生坏帐10万(未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年末应收帐款2000万。会计处理:
  借:坏帐准备 10
  贷:应收帐款 10

  当期增提坏帐准备=2000*5%--1000*5%+10=60万。
  税法当期增提坏帐准备=2000*5‰--1000*5‰=5万,而不是15万。
  调增额计算的是=60(会计增提)?D5(税法增提)=55万。

  三是税务机关规定“本期收回已核销的坏账损失“分别填报本期收回的已作会计核销和已作税前扣除的坏账。应调增当年的所得额。
  例5.如期初应收帐款1000万,会计计提比例5%;税法是5‰。期间收回以前已核销的坏账损失10万年末应收帐款2000万。会计处理是:
  1)借:应收帐款 10
  贷:坏帐准备 10
  2)借:银行存款 10
  贷:应收帐款 10
  当期增提坏帐准备=2000*5%--1000*5‰-10=40万
  税法规定是本期收回已核销的坏账损失应调增当年的所得额。
  这时的计算有2种方法:
  第1种是将收回的损失同会计处理一样,增加当期的坏帐准备。
  当期增提坏帐准备=2000*5‰--1000*5‰-10=--5万
  调增额是计算的是=40(会计增提)?D(-5)(税法增提)=45万。
  第2种是直接将本期收回已核销的坏账损失应调增当年的所得额10万。
  这时,收回的损失也不增加当期的坏帐准备。
  税法规定当期增提坏帐准备=2000*5‰--1000*5‰=-5万
  坏帐准备调增额是计算的是=40(会计增提)?D5(税法增提)=35万。35万+10万=45万
  总额与第一种一致。注意不要重复调增额;实际工作中建议使用第一种方法。

  四是对于本期收回已核销的坏账损失,如果是以前年度会计做损失,而税法又未予扣除的。这种情况将本期收回已核销的坏账损失是否应调增当年的所得额呢?

  填表说明是“本期收回已核销的坏账损失”:分别填报本期收回的已作会计核销和已作税前扣除的坏账。采用直接冲销法核算坏账损失的企业,“本期收回已核销的坏账损失”填列以前年度已在税前扣除,在本年收回的坏账损失。可以看出调增的收回损失是指已在以前年度税前扣除的坏账损失。

  所以说本期收回已核销的坏账损失,如果是以前年度会计做损失,而税法又未予扣除的。是不应调增当年所得额。如果调增当年的所得额则造成了税款重复征收。

  例6.如坏帐10万。企业未报批。则要对此10万调增。1年后10万收回。又要调增10万征收所得税。这样处理是错误的,正确处理是1年后10万收回,不再调增所得额。

  五是明确了纳税调整金额差额是负数,可并据此填入附表五《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第7行“纳税调减金额”。对此笔者提出一点疑问:

  例7.假如,新办企业当年年末应收帐款2000万。会计计提比例5%;。实际情况是企业未提坏帐准备,而税务机关可扣除是2000*5‰=10万。超提=0-10=--10万。

  难道这10万也做调减所得额调减处理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经批准可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除另有规定者外,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

  可以看出5‰的准备只是一个限数,超过要调增,未超则应按实际填列。对于这种情况,笔者认为应不予调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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