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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9-13 07:59:53 人浏览

导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应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按规定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应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按规定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按照收入总额减扣除项目加减纳税调整等于应纳税所得额的基本结构填报,年度纳税申报表除个别行次需手工填报外,多数行次是通过附表进行填报的。

  (一)使用对象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其中,正常经营的一般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办理当期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情形的,应在清算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办理当期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办理当期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本表基本结构和主要逻辑关系

  本表分为表头项目、收入总额、扣除项目、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和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五个部分,具体反映纳税人的基本信息和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计算过程。 主要反映主表相应行次与附表一至附表十相应行次的逻辑关系。

  (三)主要逻辑关系

  1.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附表一(1)《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第1行主营业务收入或附表一(2)《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第1行基本业务收入或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项目明细表》第3至第7行上级补助收入、拨入专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合计。纳税人经营业务中发生的现金折扣记入财务费用,其他折扣以及销售退回,一律以净额反映在“主营业务收入”。

  2.第2行投资收益=附表三《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第4列第17行投资收益(持有收益)合计。

  3.第3行投资转让净收入=附表三《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第6列第17行投资转让净收入合计。

  4.第5行其他收入=附表一(1)《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第16行其他收入合计或附表一(2)《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第16行其他收入合计或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项目明细表》第10行和第11行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合计。

  5.第7行销售(营业)成本=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第1行销售(营业)成本合计或附表二(2)《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第1行基本业务成本合计。

  6.第9行期间费用=附表=(1)《成本费用明细表》第29行期间费用合计或附表二(2)《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第39行期间费用合计。

  7.第10行投资转让成本=附表三《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第9列第17行投资转让成本合计。

  8.第11行其他扣除项目=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第17行其他扣除项目合计或附表二(2)《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第26行其他支出或附表二(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项目明细表》第14行准予扣除的支出总额。

  9.第14行纳税调整增加额=附表四《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第41行幽税调整增加额合计。

  10.第15行纳税调整减少额=附表五《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第21行纳税调整减少额合计。

  11.第16行纳税调整后所得=第13行++14-15行,即纳税调整前所得+纳税调整增加额一纳税调整减少额。

  12.第17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附表六《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第10列第6行本年度可弥补的亏损额合计,且第17行蕊第16行,即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应当小于或等于纳税调整后所得额。

  13.第18行免税所得=附表七《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一、免税所得合计”,且第18行续第16-17行,即免税所得应当小于或等于纳税调整后所得减去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

  14.第20行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二附表八《捐赠支出明细表》第5列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合计。

  15.第21行加计扣除额=附表九《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额明细表》第7行第6列,且第21行≦第16-17-18+19-20行,即税收上允许加计扣除额应当小于或等于纳税调整后所得减去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再减去免税所得,加上应补税的投资收益己缴纳所得税额,再减去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

  16.第22行应纳税所得额=第16-17-18+19-20-21行,即纳税调整后所得减去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再减去免税所得,加上应补税南投资收益已缴纳所得税额,减去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再减去加计扣除额。

  17.第25行境内投资所得抵免税额蕊第24行境内所得应纳所得税额。

  18.第26行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附表十((境外所得税抵扣计算明细表》第7列境外所得应纳税额合计。

  19.第27行境外所得抵免税额=附表十《境外所得税抵扣计算明细表》第8列+第11列,即境外己缴纳的所得税额加上前五年境外所得已缴纳税款未抵扣余额,或第12列定率抵扣额的合计,且续第9列(当第8列〔第9列)、或等于第9列(当第8列>第9列)。

  20.第28行减免所得税额=附表七《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二、减免所得税额合计”。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中其他各行次项目由于与附表没有直接逻辑关系,因此,我们将在下面具体填报说明中讲解。

  二、具体填报说明

  (一)表头项目

  1.“税款所属期间”:一般填报公历某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的,应填报实际开始经营之日至同年12月31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按规定需要清算的,应填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并按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1200号)的规定申报。

  2.“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统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3.“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登记证所记载纳税人的全称。

  (二)收入总额项目

  填报纳税人当期发生的,根据税收规定应确认为当期收入的所有应税收入项目。

  1.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

  (1)填报说明: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应确认为当期收入的视同销售收入。

  (2)数据来源: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来源于附表一(1)《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合计;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来源于附表一(2)《金融保险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表》第1行基本业务收入合计;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民办非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来源于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项目明细表》第3至7行上级补助收入、拨入专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合计数。

  2.第2行“投资收益”:

  (1)填报说明:填报纳税人取得的债权投资的利息收入和股权投资的股息性所得。债权性投资利息表入填报各项债权性投资应计的利息,包括国债利息收入;股息性所得填报股权性投资取得的股息、分红、联营分利、合作或合伙分利等应计股息性质的所得。

  (2)数据来源:来源于附表三《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第4列第17行投资收益(持有收益)合计数。

  3.第3行“投资转让净收入”:

  (1)填报说明:填报各项投资资产转让、出售、处置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之和)扣除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2)数据来源:来源于附表三《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第6列第17行投资转让净收入合计数。

  4.第4行“补贴收入”:

  (1)填报说明:填报纳税人收到的各项财政补贴收入,包括减免、返还的流转税等。

  (2)数据来源: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来源于会计核算的《利润表》中“补贴收入”;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民办非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来源于附表一(3)第2行财政预算补贴收入。

  5.第5行“其他收入”:

  (1)填报说明:填报除上述收入以外的按照税收规定当期应予确认的其他收入。包括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外收入”,以及在“资本公积金”中反映的债务重组收益、接受捐赠资产、资产评估增值及根据税收规定应在当期确认的其他收入。

  (2)数据来源: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来源于附表一《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第16行其他收入合计数;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来源于附表一(2)《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第16行其他收入合计数;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民办非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来源于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项目明细表》第10行捐赠收入和第11行其他收入合计数。

  6,第6行“收入总额合计”:来源于本表第1行至第5行合计数,即销售(营业)收入、投资收益、投资转让净收入、补贴收入和其他收入合计数。

  (三)扣除项目

  填报纳税人当期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当期扣除的成本费用项目。

  1.第7行“销售(营业)成本”:

  (1)填报说明: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支出”,以及与视同销售收入相对应的成本。

  (2)数据来源: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来源于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第1行销售(营业)成本合计;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来源于附表二(2)《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第1行基本业务成本合计。

  2.第8行“主营业务税金发附加”:

  (1)填报说明:填报纳税人本期“主营业务收入”相对应(实际己缴纳、应缴)的税金及附加,包括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等。

  (2)数据来源: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来源于会计核算的《利润表》“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3)注意事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纳税人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关税和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费附加等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以及发生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可以扣除。

  金融企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己计入费用扣除的,不再作税金单独扣除。金融企业缴纳的契税、进口设备的关税,应予以资本化,计入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原值,不能作为当期费用直接扣除。

  3.第9行“期间费用”:

  (1)填报说明:填报纳税人本期发生的销售(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合计数。

  (2)数据来源: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来源于附表二(1)

  《成本费用明细表》第29行期间费用合计: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来源于附表二(2)《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第39行期间费用合计。

  4.第10行“投资转让成本”:

  (1)填报说明:填报转让投资资产(包括短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必须按税收规定计算投资成本调整。

  (2)数据来源:来源于附表三《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第9列第17行合计数投资转让成本合计数。

  5.第11行“其他扣除项目”:

  (1)填报说明:填报与第5行“其他收入”相对应的成本支出(包括“营业外支出”中按照税收规定可以扣除的项目、资产评估减值等),以及其他扣除项目。但不包括公益救济性捐赠、非公益救济性捐赠及赞助支出。

  (2)数据来源: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来源于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第17行其他扣除项目合计: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来源于附表二(2)《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第26行其他支出合计;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民洲V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来源于附表二(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项目明细表》第14行准予扣除的支出总额。

  6.第12行“扣除项目合计”:来源于本表第7行至第11行合计数,即销售(营业)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期间费用、投资转让成本,其他扣除项目合计数。

  (四)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第13行“纳税调整前所得”:

  来源于本表第6-12行,即收入总额减去扣除项目合计数。

  2.第14行“纳税调整增加额”:

  (1)填报说明:填报纳税人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金额大于税收规定标准,应进行纳税调整增加所得的金额。纳税失如有未在收入总额中反映的收入项目以及不应在扣除项目中反映的支出项目,以及房地产业务本期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等,也在本行填列。

  (2)数据来源:来源于附表四《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第3列“纳税调增金额”最后一行合计数。

  3.第15行“纳税调整减少额”:

  (1)填报说明:填报根据税收规定可在税前扣除,但纳税人在会计核算中没有在当期成本费用中列支的项目金额,以及在以前年度进行了纳税调整增加,根据税收规定从以前年度结转过来在本期扣除的项目金额。纳税人如有根据规定不应在收入总额中反映的非收入项目以及应在扣除项目中反映而没有反映的支出项目,以及房地产业务本期己转销售收入的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等,也在本行填列。

  (2)数据来源:来源于附表五《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纳税调减金额”最后一行合计数。

  4.第16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如为负数,本行的数额加上本表第20行“允许扣除的公益性捐赠额”,即为纳税人当年申报的、可在以后年度申请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亏损额;如为正数,应继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5.第17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1)填报说明:填报纳税人按税收规定可在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

  (2)数据来源:来源于附表六《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第6行第10列本年度可弥补的亏损额,但不得超过本表第16行“纳税调整后所得”。

  6.第18行“免税所得”:

  (1)填报说明:填报纳税人按照规定应单独核算的免予征税的所得额在弥补亏损后剩余的部分。

  (2)数据来源:来源于附表七《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中“免税所得”,但不得超过本表第16-17行后的金额,即纳税调整后所得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

  7.第19行“应补税投资收益己缴纳所得税额”:

  (1)数据来源:来源于本表第2行的数额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再扣减“免税所得”后的余额在被投资企业已缴纳的所得税款。

  (2)注意事项:剩余的应补税的投资收益,小于短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中应补税的投资收益合计数的,应按被投资方企业适用税率从高到低,还原计算应补税投资收益己缴纳的所得税额,其金额不得超过附表三((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第5列第17行的“应补税的投资收益已纳企业所得税”的合计数:

  (3)操作实例:

  例如:某纳税人2005年度共取得投资收益300万,其中,从被投资方企业A分回投资收益76万‚A企业适用所得税率24%;从被投资方企业B分回投资收益224万‚ B企业适用所得税率15%。该纳税人当年实现纳税调整后所得400万,弥补以前年度亏损:200万,免税所得39万。

  分析如下:该纳税人当年实现纳税调整后所得400万中已含投资收益300万和其他所得100万,则用投资收益300万中的100万与其他所得100万共计200万,先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200万;投资收益300万中所余200万减去免税所得39万为“应补税投资收益额”161万:再按被投资方企业适用税率从高到低划分,包括从被投资方企业A分回投资收益76万,从被投资方企业B分回投资收益85万。由于A企业适用所得税率24%,该投资收益已缴纳所得税额24万‚ B企业适用所得税率15%,该投资收益己缴纳所得税额15万。则本行“应补税投资收益已缴纳所得税额”为39万。

  8.第20行“允许扣除的公益性捐赠额”:

  (1)填报说明: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政策规定,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额。

  (2)数据来源:来源于附表八《捐赠支出明细表》第5列“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额”的合计数。超过扣除限额的公益性捐赠额和非公益救济性捐赠额不得在税前扣除。

  9.第21行“加计扣除额”:

  (1)填报说明: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允许加计扣除的费用额。

  (2)数据来源:来源于附表九《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额明细表》第4行第2列,但不得使第22行的余额为负数。

  (3)操作实例:

  例如:某工业企业纳税人2005年度共取得投资收益300万,其中,从被投资方企业A分回投资收益76万‚ A企业适用所得税率24%;从被投资方企业B分回投资收益224万‚ B企业适用所得税率15%。该纳税人当年实现纳税调整后所得400万,弥补以前年度亏损200万,免税所得39万。允许扣除的公益性捐赠额为150万,附表九“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额明细表”第4行第2列数额为120万。根据上例计算,第18行“应补税投资收益己缴纳所得税额”为39万。

  按上例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至此的数额为:本表第16-17一18+19-20行,即400-200T一39+39一150=50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6] 152号)规定:盈利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比上年增长达到10%以上的,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如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可就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予以加计抵扣;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加计抵扣。所以加计扣除额120中只有50可以扣除,本行应填50万。

  10.第22行“应纳税所得额”:

  (1)数据来源:来源于本表第16-17-18+19-20-21行,本行不得为负数。即纳税调整后所得减去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再减去免税所得,加上应补税的投资收益已缴纳所得税额,减去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再减去加计扣除额。

  (2)注意事项:本表第16行或者依上述顺序计算结果如为负数,本行余额应填0.

  (五)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1.第23行“适用税率”:

  (1)填报说明:填报纳税人根据应纳税所得额确定的适用税率。

  (2)有关税收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3。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元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纳税人在适用税率时应当注意,两档优惠税率为“额累进”。即,当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达到一定数额时,则全额适用某一档的税率,不再分段适用不同税率。

  2.第24行“境内所得应纳所得税额”:来源于本表第22X23行。即,“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

  3.第25行“境内投资所得抵免税额”:

  (1)填报说明:填报纳税人弥补亏损后剩余的应补税的投资收益在被投资企业已缴纳的所得税额。

  (2)数据来源:来源于第19行“应补税投资收益己缴纳所得税额”,但不得超过第24行“境内所得应纳所得税额”。

  4.第26行“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第27行“境外所得抵免税额”:

  (1)填报说明:填报纳税人境外所得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财税字〔1997]116号)计算的“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和“境外所得抵免税额”。实行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取得的境外所得,不得参加汇总纳税,应单独申报,就地计算抵免或补缴企业所得税。

  (2)数据来源:第26行等于附表十《境外所得计算明细表》第7列合计数境外所得已纳税额;第27行境外所得抵免税额分为以下几种情况:当境外己缴纳所得税款按分国不分项抵扣,且附表十第8列毛第9列,即境外己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小于境外所得税扣除限额,第27行则等于附表十第8+11列,即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加上前五年境外所得已缴税款未抵扣余额,但不得超过附表十第9列境外所得税宁嚼限额;如附表十第8列>第9列,即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大于境外所得税扣除限额,则第27行等于附表十《境外所得计算明细表》第9列境外所得税扣除限额合计数;当境外已缴纳所得税款按定率抵扣,则第27行等于附表十《境外所得计算明细表》第12列定率抵扣额合计数。

  5.第28行“境内、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来源于本表第24-25+26-27行,即境内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减境内投资所得抵免税额加上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再减去境外所得抵免税额。

  6.第29行“减免所得税额”:

  (1)填报说明:填列纳税人按税收政策规定实际减免的企业所得税。

  (2)数据来源:来源于附表七《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中“二、减免所得税”的合计数。其中,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应按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抵免。

  7.第30行“实际应纳所得税额”:金额为本表第28--29行,即境内、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减去减免所得税额。

  8。第31行“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就地预缴比例”:填报汇总纳税成员企业按照规定应在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比例。

  9.第32行“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就地应预缴的所得税额”:来源于本表第30X31行,即实际应纳所得税额X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就地预缴比例。

  10.第33行“本期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己在季(月)度累计预缴的所得税额。

  11.第34行“本期应补(退)的所得税额”:纳税人以及不实行汇总纳税就地预缴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金额为本表第。0-3。行,即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减去本期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实行汇总纳税就地预缴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纳税人金额为本表第32~33行,即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就地应预缴的所得税额减去本期累计实际己预缴的所得税额。

  12.第35行“附:上年应缴未缴本年入库所得税额”:

  (1)填报说明:填写纳税人按照税收政策规定在本年实际入库的、上一年度第四季度(或第12个月)预缴的所得税额和上一年度汇算清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之和。

  (2)数据来源:来源于纳税人在本年1月15日前预缴上一年度第四季度(或第12个月)企业所得税的缴款书,和本年4月底前补缴(退)上一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的缴(退)款书。

  (3)注意事项:此行的填报与纳税人本年应纳所得税额计算无关,主要是便于税务机关进行税源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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