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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海外代购摘吊牌拆包装就能避税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25 21:07:22 人浏览

导读:

自从跨境电商新税改了之后,个人海外代购将商品的吊牌和包装给撕掉,并称可以防止被海关查到,避免交税。其实这种做法有误,海关工作人员称旅客携带的物品要符合合理自用的原则,不能超过携带额度,否则不予...

  自从跨境电商新税改了之后,个人海外代购将商品的吊牌和包装给撕掉,并称可以防止被海关查到,避免交税。其实这种做法有误,海关工作人员称旅客携带的物品要符合合理自用的原则,不能超过携带额度,否则不予放行。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一一介绍。

  4月8日跨境电商新税改实施,不少个人海外代购又给出了“摘吊牌”、“没发票”、“拆包装”的说法,称这样做是为了“防止被海关查到,避免交税”。海关工作人员表示,这种说法有误。旅客携带的物品要符合合理自用的原则,也不能超过携带额度,否则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根据海关的规定,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合理数量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如购买的物品价值超过5000元人民币,则对超出部分按行邮税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

  据业内人士介绍,旅客进境行李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数量及规定的限量、限值或品种范围的,除另有规定的外,海关不予放行。经海关审核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准予放行。

  如果入境旅客行李中出现大量重复的商品,那很有可能被认为非自用,也需要缴税。

  相关内容: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16〕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企业对消费者,即B2C)进口税收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个人作为纳税义务人,实际交易价格(包括货物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作为完税价格,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或物流企业可作为代收代缴义务人。

  二、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适用于从其他国家或地区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范围内的以下商品:

  (一)所有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能够实现交易、支付、物流电子信息“三单”比对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

  (二)未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但快递、邮政企业能够统一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并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进境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

  不属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个人物品以及无法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0元。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2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

  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自海关放行之日起30日内退货的,可申请退税,并相应调整个人年度交易总额。

  五、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购买人(订购人)的身份信息应进行认证;未进行认证的,购买人(订购人)身份信息应与付款人一致。

  六、《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将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另行公布。

  七、本通知自2016年4月8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3月24日

  (责任编辑:木土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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