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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9-08 23:38:06 人浏览

导读:

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为支持国企改革,个人在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取得的量化资产和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目前,我分公司正在实行改革,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企业将给职工一次性的补偿金;该补偿金
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为支持国企改革,个人在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取得的量化资产和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目前,我分公司正在实行改革,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企业将给职工一次性的补偿金;该补偿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请与答复。

  答:2000年5月8日国税发[2000]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第二条明确规定:国有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数额内,可免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免征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规定。超过该标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全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1999]178号文可以在本网中查询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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