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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代员工缴纳年终奖励个税问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9-08 19:29:58 人浏览

导读:

为了增加员工的实际收入,可不可以增加年终奖,将应当缴的个税通过增发年终奖的形式,再扣除后交税,这样员工的实际年终奖励可以更多些答:不知您的意思是否要由公司代员工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是,那么个人所得税款由公司负担与职工个人负担在计算方法上是不同的。因

  为了增加员工的实际收入,可不可以增加年终奖,将应当缴的个税通过增发年终奖的形式,再扣除后交税,这样员工的实际年终奖励可以更多些

  答:不知您的意思是否要由公司代员工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是,那么个人所得税款由公司负担与职工个人负担在计算方法上是不同的。因为公司为个人负担税款,那么个人所取得的报酬是不含税的净所得或称税后所得,您所说的奖个税通过增发资金的形式发给员工,再扣除后交税,在这种情况,是以纳税人实际取得的收入直接乘以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就会缩小税基降低适用税率,少算应纳税额。相关文件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4]89号

  十四、关于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税款的计征办法问题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将纳税义务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

  (一)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

  (二)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公式(一)中的税率,是指不含税所得按不含税级距(详见税率表一、二、三)对应的税率;公式(二)中的税率,是指应纳税所得额按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征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6]199号

  关于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的处理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法规>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文件中曾作出法规。由于雇主为其雇员负担税款的情形不同,在实际操作中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各地屡有询问。为便于各地执行,经研究,通知如下:

  一、雇主全额为其雇员负担税款的处理对于雇主全额为其雇员负担税款的,直接按国税发[1994]89号文件中第十四条法规的公式,将雇员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后,计算企业应代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

  二、雇主为其雇员均担部分税款的处理

  (一)雇主为其雇员定额负担税款的,应将雇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换算成应纳税所得税后,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收入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税=雇员取得的工资+雇主代雇员负担的税款-费用扣除标准。

  (二)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一定比例的工资应纳的税款或者负担一定比例的实际应纳税款的,应将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第十四条法规的不含税收入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公式中“不含税收入额”替换为“未含雇主负担的税款的收入额”,同时将速算扣除数和税率二项分别乘以上述的“负担比例”,按此调整后的公式,以其未含雇主负担的税款的收入额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并计算应纳税款。即:应纳税所得=(未含雇主负担的税款的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负担比例)÷(1-税率×负担比例)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举例说明:某人月工资、薪金收入人民币12000元,雇主负担其工资、薪金所得30%部分的应纳税款,其当月应纳税款计算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12000-4000-375×30%)÷(1-20%×30%)=8390.96

  应纳税额=8390.96×20%-375-1303.19(元)

  三、雇主为其雇员负担超过原居住国的税款的税务处理有些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华的机构场所,为其受派到中国境内工作的雇员负担超过原居住国的税款。

  例如:雇员在华应纳税额中相当于按其原居住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部分(以下称原居住国税额),仍由雇员负担并由雇主支付雇员工资时从工资中扣除,代为缴税;若按中国税法计算的税款超过雇员原居住国税额的,超过部分另外由其雇主负担。对此类情况,应按下列原则处理:将雇员取得的不含税工资(即:扣除了原居住国税的工资),按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第十四条法规的公式,换算成应纳税所得税,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计算出的应纳税所税额小于按该雇员的实际工资、薪金收入(即:未扣除原居住国税额的工资)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应接其雇员的实际工资薪金收入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本法规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与本通知有抵触的法规,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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