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税法 > 所得税 > 个人所得税 > 公司股东跨年度借款是否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司股东跨年度借款是否计征个人所得税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9-07 09:50:47 人浏览

导读:

问题:请问公司股东08年10月向公司临时借款,09年4月归还,请问该人需要交个人所得税吗?答复: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

  问题:请问公司股东08年10月向公司临时借款,09年4月归还,请问该人需要交个人所得税吗?

  答复: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您公司股东2008年10月份的借款在2008年度未归还的,应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