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跨年度借款是否计征个人所得税
导读:
问题:请问公司股东08年10月向公司临时借款,09年4月归还,请问该人需要交个人所得税吗?
答复: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您公司股东2008年10月份的借款在2008年度未归还的,应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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